同城送花 网上定花 情人节鲜花预订 网上花店 开业鲜花 异地送花
最新配送完成订单: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探析_刘学华.rar
康薇鲜花速递网 / 2015-02-28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探析_刘学华.rar

     Abstract  The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 in the Qi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ideology and culture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concept of chastity as a kind of women requires thought and behavior norms, resulting in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the Qing dynasty women's physical and mental and ideological. The concept of chastity’s development in China has gone through four stages  of  the  Pre-Q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to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Ming  and  Qing.  The  concept  of  chastity  experienced  the  first  emphasized  in  the pre-Qin period, relatively weak in the Qin and Han, Sui and Tang Dynasties, strengthen in the Song  and  Yuan  Dynasties,  Finally,  the  religious  view  of  chastity  in  Ming  and  Qing  Dynasty reached its peak.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evolution of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 in the Qing Dynasty  (1840  years  ago),and  the  reaction  of  all  sectors  of  society,  Including  the  feudal government  incentives  for  women's  chastity  and  the  lower  people  how  to  carry  out  the  self recognition, government of upper advocate of women's chastity behavior, and blind worship of common people. Focus on show Implicit rather than explicit in the reasons by the evolution of the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s evolution features and reason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concept  of  chastity  is  to  reflect  the  requirements  against  women  of  a  particular environment,  it  has  a  broad  impact  on  women's  social  life,  and  reveals  a  state  of  mind  of  the people  in  a  particular  social.  The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  in  the  Qing  Dynasty  mainly include-  The  ruling  class's  concept  of  chastity’s  evolution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Man-Han literati's  concept  of  chastity’s  evolution,  and   The  Manchu  and  Han  people's  concept  of chastity’s evolution. The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  has  become  a  secular  concept  in  the  Qing  Dynasty,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riteria to measure the value of life of women. The evolution’ feature of the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 in the Qing Dynasty mainly include institutionalized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political increasingly evident, the concept of chastity toward to the religion and dogmatic, and the ethnic and class differences become more significant, a total of six areas. For the Qing Dynasty,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the Qing Dynasty women chastity was  the  result  of  the  above  characteristics  because  the  ruling  class  wants  to  strengthen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control chastity concept, since to safeguard their own feudal rule, moreover the  dominance  of  the  Qing  Dynasty  Neo  and  Manchu  and  Han  a  popular  community  thought, social customs , the Qing society will folk Clan forces respected, changes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tructure, common women chastity concept to religious ‘ peak.   1Strengthen  the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  in  the  Qing  Dynasty,  causing  pain  to  excite people's mind of women. Research the evolution and reason of the women's concept of chastity is indispensable for the necessary enlightenment. The concept of chastity still exists until today, and  plays  a  role  in  our  social  life.  So  strengthening  the  study  on  women  in  the  Qing  Dynasty chastity  problem  for  today  eliminate  feudal  ethical  in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true, complete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men better, have certain reference significance.  Keywords:The concept of chastity, The Qing Dynasty, Evolution, Reason

    摘  要  清代妇女的贞节观念是清代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贞节观念作为一种对女性要求的行为和思想规范,对清代妇女的身心和思想造成了重大影响。贞节观的发展在中国经历了先秦、秦汉至隋唐、宋元、明清四个阶段。从先秦时期对贞节观念的首次强调,经历秦汉、隋唐时期贞节观念的相对淡薄,再到宋元时期对贞节观的强化。本文重点探讨清代(1840年前)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变及社会各阶层对此的反应,包括封建政府对妇女守节的奖励措施及中下层民众如何开展自我旌表,政府上层对妇女守节大力提倡的行为与中下层民众的盲目崇拜。通过对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来重点展现其原因中隐而不显的一面-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特点和原因。 贞节观念是反映特定环境中人们对妇女的某种要求,它对妇女的社会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它揭示的是特定社会中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变主要包括:清朝统治阶层贞节观念的演变、满汉士大夫贞节观念的演变、以及满汉民众贞节观念的演变三个方面。 妇女贞节观念至清时已经成为一种世俗观念,成为衡量女性人生价值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特点主要包括政治性日益明显、制度化不断完善、贞节观念趋向宗教化、教条化、以及民族差异性更加显著和阶级差异性更加显著六个方面。 对于清朝来说,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之所以出现上述特点主要是因为统治阶级想利用贞节观念来加强政治和社会控制,以来维护自身的封建统治,另外清朝时理学的统治地位和社会上流行的满汉一家的思想以及社会风俗习惯,加之清代社会会民间宗族势力的推崇和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变共同将妇女贞节观念推向了宗教化的鼎峰。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强化,对妇女造成了震撼人心的苦痛。研究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对于必要的贞节启蒙是不可或缺的。贞节观念直至今天仍然存在,并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起着作用。所以加强对清代妇女贞节观问题的研究对今天清除封建伦理道德方面的男女不平等,实现真正的、彻底的男女平等,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贞节观念、清代、演化、原因       3⑶节烈女子受旌表时的阶级差异··································································································33 四、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化原因的初步探析······································································34 1、加强政治和社会控制的需要····································································································34 ⑴用家庭伦理强化政治伦理··········································································································34 ⑵贞节观念有利于小农经济的稳定······························································································35 ⑶贞节观念亦可强化家庭伦理制度······························································································35 2、理学的统治思想···························································································································36 3、满汉一家思想的渗透··················································································································37 4、社会风俗习惯的蔓延··················································································································38 5、民间宗族势力的推崇··················································································································40 ⑴物质支持·····································································································································40 ⑵精神支持·····································································································································41 6、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变·············································································································42 ⑴经济动机:妇女财产权的削弱··································································································42 ⑵商品经济的发展··························································································································44 ⑶社会战乱的增多··························································································································44 结语······························································································································································45                     2目  录  绪论································································································································································4 一、清代以前的贞节观念·················································································································9 1、清代以前贞节观念的演变···········································································································9 2、清代以前贞节观念的特点·········································································································16 二、清代各阶层的贞节观念及其演变·····················································································17 1、清朝统治阶层贞节观念的演变································································································17 ⑴努尔哈赤对妇女贞节观念淡薄··································································································17 ⑵皇太极个人反对妇女守节但开始试图接受···············································································17 ⑶顺治对妇女守节持矛盾心理······································································································18 ⑷康熙的个人抵制及政府推崇······································································································19 ⑸雍正朝的积极倡导······················································································································19 ⑹乾隆及以后历朝的全力支持······································································································20 2、满汉士大夫贞节观念的演变····································································································21 ⑴清初满汉士大夫的贞节观念······································································································21 ⑵康雍乾时期满汉士大夫的贞节观念··························································································22 ⑶乾隆朝以后满汉士大夫的贞节观念··························································································23 3、满汉民众贞节观念的演变·········································································································24 ⑴汉族民众的贞节观念··················································································································24 ⑵满族普通旗人的贞节观念··········································································································25 三、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化的特点··························································································26 1、政治性日益明显···························································································································26 2、制度化不断完善···························································································································26 ⑴中央旌表制度的不断完善··········································································································26 ⑵地方表彰制度日益明确··············································································································28 ⑶保护守节妇女的法律制度最终固定··························································································28 ⑷鄙视不贞妇女的法律制度开始明确··························································································29 3、贞节观念趋向教条化、宗教化································································································29 ⑴宗教化·········································································································································29 ⑵教条化·········································································································································29 4、民族差异性更加显著··················································································································30 5、阶级差异性更加明显··················································································································31 ⑴上层女子和百姓女子守节的差异······························································································31 ⑵八旗女子和汉族女子守节的差异······························································································33   5其中有 294 位以自杀的非正常死亡的形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清史稿·列女传》中“贞节”的正确解读应该为“为夫(家)守贞节”,这是选录的标准,也是正统意识形态极力强调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方向。但是,在沉重的历史时空中重读294位自杀妇女悲惨的境遇,我们发现她们的自杀与其说是在维护贞节,还不如说是对强加在妇女身上的社会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极端而无奈的反抗,而“为夫(家)守贞”这种片面的、歧视性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方向戕害了妇女的心灵,摧残了妇女的独立人格,强化了妇女在社会、家庭中的不平等地位,这才是这294个妇女自杀个案的真实原因,才是清代妇女境遇的真实面貌。 贞节崇拜滥觞于贞节观念,而贞节观念又起源于贞操意识的形成。在贞操意识的基础上形成了贞节观念,又在贞节观念的引导下产生了贞节崇拜。贞节崇拜自它产生之日起,至今已经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之路,而且仍在继续向前行进着。古老的贞操理念始终深植于人心,不断支配着人们导演着一场又一场的贞节悲喜剧。贞节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甚至会影响人们的命运。因此,对贞节观念及贞节崇拜进行研究,实在是大有必要,而且是势在必行。 所以,当我们的目光更多的关注与妇女自身有密切关系的贞节问题,以及由贞节问题所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时候,我们的思维也许不会再拘囿于传统的对政治权利及思想文化层面的解构,全方位地探讨有关妇女自身的历史,能帮助我们更好了解过去与现在。同时对于繁荣历史学科,丰富研究理论,拓宽研究渠道也有着积极意义。 在历史学界,明清史一直是研究的热点,研究领域涉及明清社会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民族、宗教、地理、思想文化、对外关系、文学艺术、历史人物等诸多方面,其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可以说达到了一个较成熟的的水平。尽管有不少明清学者努力开拓该断代史的研究领域,试图找到其与其他社会科学新的结合点,但是对于清代妇女贞节观念及其演变的研究与探讨尚不多见,而且仅有的研究大都是放在整个中国历史的大环境当中去讨论,没有把清朝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过程及表现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加以探究。从这个意义上说,本论文可以充实这个研究领域,丰富其研究成果。笔者也相信,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研究也将会引起更多专家与学者的关注。这是本选题的学术意义。 历史研究既要把握人类历史的发展脉络,也应更加注意某一特定时间段中人类思想意识的演化。历史上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强化,对妇女造成了震撼人心的苦痛。虽然贞节观念的更新,取决于大众认识和觉悟的提高,取决于女性独立人格人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社会文化积极正确的引导和规范。但是研究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对于必要的贞节启蒙是不可或缺的。贞节观念是封建夫权社会的产物,是套在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精神枷锁,是残害妇女的软刀子,直至今天仍然存在,并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起着作用。所以加强对清代妇女贞节观问题的研究对今天清除封建伦理道德方面的男女不平等,实现真正的、彻底的男女平等,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对于鼓舞当代妇女进一步反对重男轻女、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传统习俗,增强抵制外来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生活方式的自觉性,维护和实现宪法、法律保障男女平等的各项权利,以及  4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探析 —基于 1840 年前妇女节烈事迹的研究  绪论 1、选题背景及意义 贞节一词的涵义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说文解字》解释贞为:“贞,卜问也。从卜,贝以为贽。”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贞的原意是占卜,其意根本和女性无关。节,气节,操守之谓,常指一个人能够坚守信念,不污于事。贞节连用而成“贞节”,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坚贞的节操。二是专用于女性,指女性必须为男性保持身体的“洁”,即性贞。具体地说,女子婚后要从一而终,不能于婚前失贞,丈夫生时不能离婚改嫁,丈夫死了不能再嫁他人。我们平时所说的贞节主要是指其第二层含义。贞节作为一种对女性要求的规范,其内涵也经历了一个流变的过程。贞节观的发展在中国经历了先秦、秦汉至隋唐、宋元、明清四个阶段。从先秦时期对贞节观念的首次强调,经历秦汉、隋唐时期贞节观念的相对淡薄,再到宋元时期对贞节观的强化,最后到明清时期贞节观的宗教化而达到顶峰,可以看出,贞节观在中国大体是沿着由弱到强的轨迹而逐渐推进的。贞节在长期的流变过程中,已成为一种制度、一种习俗。自从成为专门对女性的要求后,贞节就成为套在女性头上的枷锁,使女性越陷越深,越缠越紧。 通过众多的专家学者对贞节观进行的系统的梳理和批判,我们发现自先秦至明清,妇女的贞节观念思想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明显呈现出两条主线:一条是社会精英和统治集团不断鼓吹贞节、加强节烈理论建设的主线;另一条是贞节思想不断下移的主线,世俗社会对贞节观念由漠视到逐渐接受。中唐以来,贞节思想的世俗化呈现出直线发展的势头,明清时贞节思想成为一种世俗观念,成为衡量女性人生价值最重要的标准之一。 明清时期贞节观是制约女性的一种行为规范,随着理学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宣传而逐渐走向极端。贞节观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婚前不与任何异性发生性关系,即保持“童贞”;二是婚后只与丈夫保持性关系,即保持“妇贞”;三是夫在不改嫁,夫死不再嫁,即保持“从一之贞”。严守贞节主要指婚前不失身,这对未婚女子十分重要。正如吕坤《闺范》说的那样:“女子名节一节,稍有微瑕,万善不能相掩。”蓝鼎元《女学·妇德篇》说得更为明确:“可贫可贱,可死可亡,而身不可辱。”历史上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研究属于社会史研究范畴,《清史稿·列女传》中记录了 559位节妇、烈妇、贞女、烈女,  6当今社会建立新的两性道德观念也是大有裨益的。这是本选题的现实意义。 本论文期望在综合清代典章、律例、判牍、诗文、小说、档案史料的基础上运用法理学和社会学等理论,对清代妇女贞节观念进行从思想观念到制度、从制度到社会生活的全面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挖掘其更深层次的理念并剖析其症结,深刻揭示清代妇女贞节观念强化的本质。笔者深信,在对中国古代节烈妇女进行数据统计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相关史料的综合考察,定能对清朝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作出一系列有价值的探索。 2、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关于妇女贞节观念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从现有资料来看,有许多通史、专著都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只是论述比较简单。主要是从人物史、社会史、经济史等诸多角度进行了研究,整理、出版了一些关于妇女问题的专门文献资料。这些文献收集的大量档案、报刊、书籍和回忆录等资料,为我们研究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提供了极大方便。纵观以往研究,清代妇女贞节的研究重点大都放在对妇女贞节事例上的分析,而对于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却语焉不详。学者们更多的是从社会史的角度出发,把清代妇女的贞节观念问题作为单独孤立的社会事件进行分析,所得结论不免单薄狭窄。 将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问题作为主要对象进行研究的学者并不多见。通史类的明清史论著中,仅见一笔带过的点滴提示。像萧一山先生在其著作《清朝通史》中,对清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进行了简单了描述。汪学群与武才娃的《清代思想史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从清代前期伦理道德思想的变化这个角度阐述了清代理学家对于世人理欲观的批判。与之相似,郑师瞿与赵云田的《中国文化通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则从中国文化以伦理为本位这个角度阐述了清代妇女追求个性解放的理欲观。余新忠的《中国家庭史-明清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 年),是迄今为止公开出版的第一部关于中国家庭史研究的多卷本著作。余先生在此书中对明清时期的家庭伦理关系作了简单分析。王玢玲的《中国婚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年),是一本论述中华民族婚姻发展史的专著,作者对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婚姻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提到了相应时期的女性的贞节观念和行为。遗憾的是,其并未对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的过程及原因进行综合的阐述。戴逸先生在其《简明清史》(人民出版社,1980 年)中也只是把清代妇女问题作为简单的社会思想史进行了说明。南炳文、何孝英的《明代文化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阐述明代作为一个统一的王朝丰富多彩的文化,着重论证明的思想文化,对明代妇女贞节观和德才观的变化也稍有涉及。郑天挺在《清史》中也不过是对清代妇女的生活在单章中作了简单的概述。王文斌的《疯狂的教化-贞节崇拜之通观》(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是迄今公开出版的第一部关于中国贞节研究的著作,此书对于妇女的贞节崇拜做了详细的介绍,但遗憾的是并没有单独对清朝的妇女贞节观念进行详细阐述。高洪兴等人的《妇女风俗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通过引用黄石、华君等人的几篇论文,将贞操这个话题作为独立的篇章进行论述,主要涉及中国贞节  7观念的演变、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清代之旌表制度等相关内容。宋德宣的《康熙思想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详细阐述了康熙的政治、经济、教育思想以及自然科学见解,也提到了康熙面对社会上妇女的贞节崇拜的个人抵制态度。郭松义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 年),是一部详细论述清代婚姻问题的专著。在书中“节妇、烈女和贞女”一节中,对清朝政府的贞节表彰制度、旌表人数的迅速增长以及那个时代背景下寡妇和贞女的悲惨生活做了详细阐述,但却并没有进一步分析清代妇女贞节观念强化的深层原因。刘巨才的《中国近代妇女运动史》(中国妇女出版社,1989年),是一部叙述近代中国妇女同男子并肩战斗,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封建主义压迫的斗争史,对贞节观念的演化进行了阐述,同时也提到了明末清初同情妇女的思想。石云 、章义和的《柔肠寸断愁千缕中国古代妇女的贞节观》(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对妇女贞节观念的宗教化做了概述。 在当代论著关于清代妇女贞节的研究中,更多的是把其放在了单独的文化事件中。像冯尔康在《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清史研究集-第五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中就重点剖析了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清代妇女受到怎样的压迫。刘洋的《清代节妇旌表制度初探》(《黑龙江史志》,2010 年第 24 期),认为统治阶级通过节妇旌表可以引导民意,为国家权力在民间的渗透铺平道路。冯尔康的《 清代节烈女子的精神世界》(《台北《历史月刊》》,1999 年第 135 期),探讨了节烈女性的精神追求和价值观念。定宜庄的《清代满族妇女”殉节“浅识》(《商鸿逵教授逝世十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年版)。比较了以身殉夫的八旗“烈女”和同时为清廷所旌表的汉族“烈女”与入关前那些悲惨的殉葬品之间的区别。此外,夏爱军、许彩丽的《清代室女守贞现象的文化分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03期)、舒丽萍的《清代中期社会中下层妇女贞节意识初探》(《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04期)、王传满的《明清节烈妇女问题研究综述》(《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 年第 03 期)、王传满的《明清社会贞节观念的强化及其实践_以明清徽州为中心的考察》(《唐山学院学报》,2009年第01期)、董家遵的《明清学者关于贞女问题的论战》,载《现代史学》,1936 年第 01 期)、杜芳琴的《明清贞节的特点及其原因》(《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04期)、刘长江的《明清贞节观嬗变述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年第12期)、郭松义的《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01期)、李沈阳的《清代黄河三角洲地方志中列女群的构成与分析》(《兰州学刊》,2009 年第 09 期)、安介生的《清代山西重商风尚与节孝妇女的出现》(《清史研究》,2001 年第 01 期)、王传满的《明清徽州妇女节烈行为的影响》(《南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王传满的《明清徽州妇女节烈现象与徽州社会》(《南都学刊(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 年第 01 期)、王传满的《明清徽州妇女明志及保节方式》(《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年 05 期)、张晓倩的《明清徽州贞节之风盛行的原因及其社会心理分析》(《合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9新。 6、论文框架 本文主要包含六个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是前文所叙述的绪论。第二部分是对中国清代以前的贞节观念进行简单地阐述。第三部分是对清代各阶层的贞节观念及其演变进行简单论述。第四、第五部分是重点论述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变及其原因。其中第四部分是关于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化的特点;第五部分是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化原因的初步探析。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结语。  一、清代以前的贞节观念  贞节观念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中国传统道德价值观念中的一项基本内容,因此在中国历代王朝都是一个重要的话题。不同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人们对此看法不一。因为任何观念,在刚形成时,内涵往往是狭义和简单的,但随着历史的演进,其外延不断拓展,内容不断充实。妇女的贞节观念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其内涵不断丰富和变化。但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节妇—夫死守节不再嫁者;烈妇—因夫死而殉节者或因拒奸致死或羞忿自尽者;贞女—女子定婚后,未婚夫亡故,仍到未婚夫家守节者;烈女—女子听到未婚夫死了,自己也因此自尽者。 1、清代以前贞节观念的演变 ⑴夏商以前贞节观念开始萌生 夏商以前的母系氏族社会盛行群婚制,人们思想上还没有夫妻名分的概念,人尽可妻、人尽可夫,性行为也没有后来任何意义上的规范,所以人们尚未认识到贞节观念的真正内涵。但是父系氏族社会取代母系氏族社会以后,社会上普遍盛行一夫一妻制,女性开始从夫而居,男性开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发言权,于是妇女为了长久的可以和一个男子共同生活以来维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状况,而把自我要求保持自身的贞节作为一种解决措施。虽然女子主动要求的贞操是一种以退为守的求生意识,而不是一种道德观念。但妇女有意,历史无情,女性用主动要求贞操的代价换来了沦为奴隶身份的报偿。同时社会上为了维持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也必然要求一定的规范来约束家庭各成员的行为,社会上也就逐渐出现了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遵循的贞节观念。婚姻形式的固定使得男性有可能对配偶提出贞节要求,对于女子而言,贞节成为女子最重要的道德,不贞则是女子最大的罪恶。 ⑵西周至秦朝贞节观念逐步引入礼法制度 西周初期因为离父系氏族社会的确立时期不远,所以社会风俗习惯上带有一定的群婚制残留。社会上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上层贵族的贞节观念都非常淡薄,人们对贞节并无太多实质性的要求,即使在相对比较讲究男女性别教育的贵族阶层也还遗留着人尽可夫的原  10始群婚习俗。加之那时人们关于贞节观念的外在荣誉和抽象信念较少,女子在出嫁之前没有贞操可言,丈夫死后寡妇也可再嫁,所以在婚姻持续时期,女性恪守贞节是出自内心的,是出自对自我情感的维护和尊重,以及追求幸福的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但是随着随着历史的车轮、私有制的发展,完全的父权统治和嫡长子继承制的宗法制度开始逐步确立,周代的名教礼法应运而生,随之意识形态方面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为保证有纯正血统的男性后代来继承父姓财产,宗法制度要求妇女必须严守一夫一妻制。有史料记载春秋时期的鲁国政府开始首次强调贞节观念,并对其进行行政性的严格提倡,社会上开始出现了要求妇女片面的遵守从一而终的“贞妇”道德思想,表现在婚姻上也有了后来婚姻规范中所要求的女子要恪守妇道、要从一而终的规定。战国时期的周宣帝开始对女性单方面提出“从一而终”的贞节要求,守节开始被定为妇女应恪守的道德观念。虽然此时社会上的贞节观念非常笼统,在一般人之间并不存在,人们对妇女再嫁也不以为意。但是贞节观念在贵族阶层女性身上却表现的非常明显。由于恪守贞节的束缚,贵族女性往往被限制在家庭的狭小范围内,不得自由地出入门户,更不能自由地同男青年谈情说爱。刘向《列女传》记述楚国有两位守节妇女被楚王赠为“贞姜”、“贞姬”。这种朦胧的贞节观念还表现在再嫁方面,例如楚文王闻知息国君主的夫人息妫天生丽质,遂武力灭息并将她虏回楚。息妫成了楚文王夫人后,郁郁寡欢,从不主动和楚文王说话,直至生了两个儿子,也仍然如此。楚文王问她原因,她答道:“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1公元前 221 年,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为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权,秦始皇继续强化礼法制度。要保证礼法建设,就要重视女子贞节、保守女子节操。于是国家开始利用法律来倡导贞节。秦始皇在统一全国以后对守节之妇大加褒奖,几次颁布诏令或以刻石的形式严禁淫逸事件的发生。如始皇帝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在会稽刻石中,就曾明确规定男女都应恪守节操,如果男子有淫乱之举,知情者可以将其杀死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2虽然这里所说的贞节主要是强调家庭中男女双方相互的责任,并非仅对女性而言,也不是政府对妇女守贞的特殊要求。但贞节观念在统治者的倡导下开始明确,被注视的趋势日益明显却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秦始皇还力求在民间树立妇女守节的榜样。如:“巴蜀寡妇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数世,家亦不訾。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3“怀清台”是贞节牌坊最初的表现形式。虽然在当时它还属于特例,且仅为精神上的褒扬,但这却是史籍中见到的最早的表彰贞节的实例,政治的胁迫、利益的引诱往往比道德训化有力的多。秦始皇的上述行为对巩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贞节观念被引入礼法制度以后却单方面给女件套上了枷锁,谨贞守节成为女性立身为人的重要准则。 ⑶汉时贞节观念逐步向世俗化演变 汉初思想很不统一,道、儒、法、阴阳等各家学说并立,儒家学说并没有受到统治者的特别青睐,所以恪守贞节的观念在上流社会表现的极为淡薄,汉高祖刘邦的薄姬、景帝  8年第04期)等文章也对妇女的贞节问题做了介绍。 纵观前人研究,在涉及清代妇女贞节观念问题上,虽不乏文献资料与素材的积“薪”丰富,然而作为问题意识的“火”,只为星星点点,未有系统整理。本文基于前人旷日持久的探幽索颐的真知灼见,对史料进行详细而又系统的梳理,紧紧围绕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所涉及的演化和原因进行解读,从新的问题意识的建构中,把握和理解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及其原因。浅薄失当之处,敬请大家方正。 3、研究方法 就研究方法而言,本论题重视文本(人和事)层次和语境结构的多角度多层次的勾连,从宏观的结构上,对比中动态地观察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变,并得出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变的原因。 ⑴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资料以及现有的有关清代妇女贞节观的著作、文章、网络资源等基本资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力求客观、全面、系统地研究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变及其原因。 ⑵实证分析法:在对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变及其原因的各种资料的研究的同时,还借助其他一些相关资料,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比对研究,以力求更为客观和全面。 ⑶归纳法:对于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变和有关中国历史上妇女贞节观念的资料采取一些归纳和综合,以便更客观地总结出影响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变的各种因素以及影响。 4、研究依据和不足之处 ⑴研究依据 ①国内外历史学界关于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学术论文及著作为本课题的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②中国古代史籍中大量的关于妇女贞节观的记载为本论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史料来源。如《明史》和《清史稿》中的人物列传中都有大量关于妇女守节的记载。另外像明清时期山东各府县(州)的方志、文人志士的诗词文章、逸事等都包含着大量相关课题材料。 ③以历史学研究理论及范式为基础,综合运用社会学、地理学、统计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使本课题结构严谨,内容充实而丰富。 ⑵不足之处 中文资料大体可以查找,但涉及该问题或相关方面的外文原著收集很少;档案材料的收集因为有很大困难而不完全;再加上本人的水平有限,对全文的把握难免有不足之处,理论性、逻辑性方面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5、研究重点 本论文重点探讨清代(1840年前)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变及社会各阶层对此的反应,包括封建政府对妇女守节的奖励措施及中下层民众如何开展自我旌表,政府上层对妇女守节大力提倡的行为与中下层民众的盲目崇拜。在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变的原因方面有所创  11的王皇后都是再嫁之妇。“户腑富人张负,有孙女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陈)平欲得之。”张负“卒予女。”4此女五嫁之后仍有归宿,也可见普通妇女贞节观念的淡薄和再嫁现象的普遍。但是由于西周以来贞节观念已逐步引入礼法制度,所以官方也出现了正式褒奖贞节的事情。国家开始利用法律来褒奖贞节。西汉孝文帝嘉奖陈县夫死未再嫁的孝妇“使使者赐之黄金四十斤,复之终身,号曰孝妇。”5西汉中期,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独尊地位。在这样的社会氛围里,儒家所宣扬的贞节观念自然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封建御用文人和儒学士人为遵从圣意迎合最高统治阶级,也开始大力宣传和倡导以贞节作为评判妇女德行的标准之一。于是贞节观念经董仲舒、刘向、班固、班昭以及诸多礼学家的著述进一步理论化,并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和接受。随之政府重视、褒扬、倡导妇女守节的史实不断增多:汉宣帝神爵四年(公元前 58 年)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次皇帝褒奖妇女贞节的事情,汉宣帝下诏奖励颖川郡的贞妇顺女:“赐赏贞妇顺女以帛。”6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份以政府名义鼓励妇女守节的诏令,这种褒奖虽很简单,但是这种物质奖励比精神上的褒奖更为有效,于是开启了后世旌表节妇定制的先例。汉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 年)开始奖励贞节妇女“复贞妇,乡一人”7,汉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更是为了鼓励寡妇们坚守贞节、避免淫辟之类的事发生而给贞节妇女一定的物质奖励“前诏有司复贞妇…诚欲以防邪辟,全贞信”8。 东汉时期政府更加重视妇女守节的行为,倡导贞节的方式无论物质鼓励还是精神表彰;无论是政策支持还是帝王的特别优待,都较前代成熟,与礼法制度相辅相成。王莽摄政时,朝廷第二次褒扬贞妇:“乃令太后(即元帝王皇后)四时车驾巡狩四郊,存见孤寡贞妇。”9元初元年(114年)正月,“赐贞妇帛,人一匹”;10元初六年(119 年)春二月,为通过贞节妇女的感人事迹来教化民众,汉安帝下诏书赐“诏赐贞妇有节义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11延光元年(122年),“赐贞妇帛,人二匹”。12顺帝于永建元年(126年)正月颁布诏令:“赐贞妇帛,人三匹”。13桓帝于建和元年(147 年)正月颁布诏令:“赐贞妇帛,人二匹”。14除了对贞妇政策性的奖赏之外,朝廷和官府对个别贞妇的恩宠也对妇女守节行为有推波助澜的影响。例如班昭,寡居之后几次被和帝召入皇宫,做皇后、贵人的老师,被尊为“大家”。15 综上可见汉代的贞节虽然更多的是道德上而非生理上的要求、政府对贞节妇女的旌表也没有制度化,但贞节观念却呈现出一种世俗化的趋势。贞节观念开始由宽泛而日益严格,政府和汉代儒学家们对妇女守节的观念也呈现出不断增强的态势。 ⑷魏晋南北朝至宋中期贞节观念时紧时松,总体上得以保持 魏晋南北朝至宋中期,贞节观念表现出时紧时松的特点,有的时期贞节观念比较淡薄,但是总体上却得以保持。首先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严重的分裂、混乱时期,民族大融合,民族间频繁的接触和通婚使得少数民族尤其是鲜卑族保留下来的古老婚姻观念给汉人以较大的影响。加之在儒学受到普遍怀疑的情况下佛道两教的冲击给在汉代刚刚开始世俗化的贞节观念以沉重打击。社会上妇女再嫁是很普遍的的现象,甚至最高统治者也带头娶  12寡妇为妻。妇女贞节观念带有比较淡薄的一面。但是贞节的被重视,常常是在世道不好,社会不讲贞节的时代。越是两性关系混乱,越是世风日下,在观念上对贞节的注重就越保守、越严密。再者长期的动乱使统治阶层以及一些有强烈责任感的文化精英痛感稳定社会秩序、加强社会控制的重要性。因此节烈观念的理论建设不但没有因战争而削弱,反而得到了弘扬和发展,对女子节烈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和苛刻。对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的提倡也并从未中断过。还逐步形成了经济、精神并重的双重奖励模式。贞节观念有着愈益加重的趋势。北魏时首次出现经济上对节妇的优待,“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16宋孝武帝大明六年(463年)九月,“大赦天下…慈姑、节妇及孤老、六疾,赐帛五匹,谷十斛”;17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年)十一月,“立皇太子宝卷…孝子从孙,义夫节妇,普加甄赐明扬。表其衡闾,赉以束帛”;18北魏宣武帝延昌二年(514年)立皇太子,诏“孝子、顺孙、廉夫、节妇旌表门闾,量给粟帛”19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五月,高洋代魏称帝,“鳏寡六疾义夫节妇旌赏各有差”。20魏晋南北朝时期,统治者还利用各种方式促成女子守节,对妇女贞节的旌表也形成了一定规范。废帝乾明元年(560年)诏曰:“贞夫节妇,古今同尚,可令本司依式标榜。”21这表明对贞妇的褒奖已经作为一项制度被固定下来。 贞节观念自汉成立之后,经过魏晋南北朝的一度保守,到隋的时候已经很普遍。礼教不断强化,妇女的道德标准进一步明晰。开皇十六年(596 年)政府对官宦阶层的妻妾再嫁首次作了限制-“九品以上妻,五品以上妾,夫亡不得改嫁。”22隋初颁行的均田令中也出现了优待节妇的内容“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23 唐朝的贞节观念处于一种矛盾的发展过程当中,处于中国古代社会伦理道德大变化的前夜。唐朝统治者先辈出身于关中军事集团,鲜卑化程度颇深,所以唐初社会环境相对比较开放,对女性的约束力相对减少,妇女贞节观念相对比较淡薄。虽然唐时李世民在《即位大赦诏》中明确表示“节义之夫,贞顺之妇,州府列上,族表门间”;贞观元年(627年)二月“诏民男二十、女十五以上无夫家者,州县以礼聘娶…妇人有子若守节者勿强。”24如果强迫守节妇女再嫁,则要负法律责任,“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25但是唐朝前期,国家对节烈思想并不重视,甚至朝廷公然鼓励妇女改嫁。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颁布“劝勉民间嫁娶诏”规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令其好合。”这样女子再嫁、改嫁就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就连一向讲究礼法、重视门第的山东望族,也视再嫁为常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唐朝皇族的鲜卑化记忆逐渐消退了,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随着藩镇割据局面的出现以及中央集权的衰落,加之以崔、卢、李、郑、王为代表的山东旧士族在政治上重新崛起,其重“门第”、“礼法”的观念,涉及到整个社会。为了适应士族对婚姻的要求,束缚限制妇女的权利,并从礼法上维护日暮途穷的唐王朝,政府开始重视妇女守节,帝王也开始通过各种诏令、政令、旌表等方式限制妇女再嫁,提倡妇女守节。“在中唐以前,贞节观念对社会的影响可能只是个别的、不稳定的和分散的;而从唐代后期开始,贞节观念对社会的影响则出现了稳定的、  13集中的和走强的趋势”26有史料为证经济上唐代均田令虽总体上己无妇女授田的规定,但对于寡妇唐令规定:“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寡妻妾当户者”,“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寡妻妾不仅可以受田,而且还不用承担国家的租调。唐玄宗时规定:“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而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 27,首次出现了节妇和籍人免课的规定。唐玄宗时烈女的地位亦有所提高。天宝七年(748年)五月,诏:“历代帝王肇迹之处,德业可称者,忠臣义士、孝妇烈女,所在亦置一祠宇。”28宣宗曾下诏说“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 29社会上“不践二延,妇人之常”30;“女子之行,唯贞与节。”31等言论也开始出现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于是三从四德这一女性伦理体系日渐集中为女性的“从一而终”。 再看宋代,宋代是封建社会贞节观念承前启后的过渡时期,虽然风俗制度都随着社会的发展前进会逐渐变动,但由于历史的惯性和社会风俗变迁本身的惰性,宋初贞节观念即使在上流社会中也不是普遍强制性的规范。早在北宋初年,宋太祖就曾鼓动左卫将军王承衍之妻乐氏改嫁,还从法律上支持妇女再嫁,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1015 年)诏:“不逞之民娶妻,给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令即许改适”。英宗治平年间下令:“宗室女再嫁者,祖、父有二代任殿直若少县官已上,即许为婚姻”。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颇为流行,寡妇再嫁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娶再适之女包括妇女再嫁对于嫁娶双方来说都属正常的社会现象,没有遇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阻力,例如范仲淹的母亲曾改嫁长山朱氏。那时的儒者对于寡妇再嫁亦无鄙视之意。“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还不能左右社会舆论影响时代风气的转化。洪迈的《夷坚志》可以为证,《夷坚志》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达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改嫁的时间可考者凡41例。 ⑸宋中期至元贞节观念开始系统化和理论化 历史发展到宋中期以后贞节观念开始步入系统化、和理论化的时期,此时社会对于妇女贞节观念的看法开始严格。例如司马光认为“夫有再娶之义,妇无再嫁之文”,并把夫妇之道上升为“天地之大义,风化之本原”的高度,将妇女“终身不改”、“不适二夫”与忠臣“不适二君”相提并论。从此理学家倡导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开始左右社会舆论,主导社会价值观念,影响时代风气的转化,随着程朱理学的兴起,对女性贞节的道德要求走向了极端。理学贞节观开始付诸社会现实严格规范女性行为、控制女性思想。而探讨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程颐(公元 1033—1107 年)将以前较为宽泛的贞节观念发展到了绝对化的程度。程颐对再娶、再嫁皆持否定态度:“大夫以上无再娶礼。凡人为夫妇时,岂有一人先死,一人再娶,一人再嫁之约?只约终身夫妇也。但自大夫以下,有不得已再娶者,盖缘奉公姑,或主内事尔。如大夫以上,至诸侯天子,自有宾妃可以供祀礼,所以不许再娶也。”32 “问:‘婿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己失节也。’又日:‘或有孤婿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33继程颐、程颢之后的朱熹,也利用自己的学术地位,不遗余力地提倡和宣传女子守节。  14淳熙六年(1179 年)三月,朱熹在《知南康榜文》中,推崇节妇陈氏的行为:“婺女陈氏,守节不嫁,遂蒙太宗皇帝赐以宸翰,宠以官资旌表门闾,蠲除徭役,此足见其风俗之美也。”34他不但认可“夫为妻纲”、“生为节妇,斯亦人伦之美事。”35,而且十分赞赏“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说教,多次要地方将“保内如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事迹显著,即仰具申,当依条族赏。其不率教者,依法究治”36朱熹不仅继承了前代族表节烈妇女的做法,而且推出了惩罚制度,“嫁母生不可以入于庙,死不可以祔于庙,而亦不可以养于家”,这就给娶再嫁者造成了巨大的理论压力。此时贞操问题还被理论化,贞节按身份被分成若干类,未婚的女子有“贞女”、“烈女”之分,已婚的女子有“节妇”、“烈妇”、“贞妇”之别,按节烈方式分出档次之别,守得愈凄苦,死得愈惨烈,档次也愈高。政府按节烈的档次和类型规定了具体的奖励。对于贞节妇女的表扬方式更多,除实物赏赐、免赋役之外,尚有旌表门闾、封爵赠号、立祠供乡人祭祀、在墓上表记等等。在国家力量的倡导和强制下,崇贞烈成为社会风尚。贞节观念发展到宋代,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的现象,就是“男性处女嗜好”的产生。宋代男子开始重视女子的童贞。对于妇女贞节的要求不再仅限于已婚妇女,而是延伸到了未婚女子身上。 元初蒙古人作为游牧民族入主中原,贞节观念比较淡薄,但是到了后来统治者为了安定社会,开始自觉并主动的接受中原文化环境的影响和改造,包括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文化内容,并视妇女为男子的财产和附属品。加之统治者以儒术治国,理学得到尊崇,妇女守节变得非常普遍。于是元代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表彰、旌奖守节妇女的制度。元世祖时开元代节烈旌表之制“累下诏郡县,孝子节妇按实旌植”;“大德十一年(1307年)五月,钦奉登宝位,诏书内一款节,该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具实以闻,别加恩赐。”37贞节观念的系统化还表现在元政府不仅对于节烈妇女申请旌表的过程作了较严格的规定,“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其节行卓异,应旌表者,从所属有司举之,监察御史廉访司察之,但有冒滥,罪及元举。诸赐高年帛,应受赐而有司不以实报者,正官笞四十七,解职别叙。诸州县举茂异秀才,非经监察御史廉访司体察者,不得开申。”38大德八年(1304 年)礼部议定:“后举节妇者,若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晚节不易,贞正著名者,听各处邻佑社长明具实踪,重甘保结,申覆本县,牒委文资正官体覆得实,移文附近不关碍官司,再行体覆,结罪回报,凭准体覆牒文,重甘保结,申覆本管上司,更为核实保结,申呈省部,以凭旌表39”。而且为了保持军队的战斗力、解除士兵的后顾之忧,政府对军婚也作了专门规定:“出征军妻不得改嫁。”40同时禁止朝廷命妇再嫁,如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规定:“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立为定式。如不遵式,即将所受宣敕追夺断罪,离异。”41元朝仅存九十八年,但明初所修《元史·列女传》竟收录达一百八十七人,其中绝大多数为节烈女子,大大超过以前的正史。即便在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局动荡不定的情况下,元顺帝也经常旌表义夫烈妇,以确保垂危将倾的政治统治。可见元代是贞节观念系统化、理论化继续强化的时代,在宋明之间起着承上启下作用,为明代贞节观念的全面强化奠定了基础。   15⑹明贞节观念走向迷信和宗教化形态 明代程朱理学开始占据思想文化领域的统治地位,所以封建政权非常重视妇女贞节观念的提倡和实践,于是妇女贞节观念也开始进入迷信化、宗教化时期。洪武时期朱元璋就发布了六次关于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的诏令。《明会典》载,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42这是旧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为嘉奖贞节妇女所颁布的特别命令,他既从政治上予以表彰,又从经济上予以推动。从法制上规定妇女必须守节,而且有年龄规定,有物质奖励,自然刺激了贞女烈妇的出现。不少家族更是以女子贞节作为本家族光荣的象征,寡妇们在皇权、神权、族权、夫权的思想统御和胁迫下,拼死去争那块光耀门闾的“贞节牌坊”。不仅如此,许多男子还会凭借女子的贞烈来光耀门楣,出人头地,于是节烈被推进到疯狂的程度。明太祖及其后继者对于妇女贞节的重视,使得族表节烈成为一项治国之策。例如:洪武二年(1369 年)春,当涂县民孙添母郑氏,黎德旺妻陶氏,“俱以年少夫亡守节,有司上其事。诏表其门曰贞节,复其家,仍著为令。”洪武三年(1370 年)春,又“旌表街州府徐思诚妻郑氏、温州府王守中妻刘氏贞节。”郑氏年27岁夫亡,刘氏年29岁夫亡,“俱守节不贰,故命旌之。”43洪武十一年(1378年)朱元璋在旌表延安府洛川县烈妇赵氏的诏书中说:“今赵氏生则同室,死则同穴,较之剔目割鼻誓死不嫁诚为过之,宜在褒嘉以敦民俗。”44洪武二十一年(1388 年)榜示天下:“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迹,一闻朝廷,一申有司,转闻于朝。若里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45洪武二十六年(1394年)制定了新的规定,使旌表的程序变得较为复杂“礼部据各处申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理当旌表之人,直隶府州咨都察院,差委监察御史核实;各布政司所属,从按察司核实;著落府州县,同里甲亲邻,保勘相同,然后明白奏闻。即行移本处,旌表门闾,以励风俗。”46 明太祖之后,永乐、成化、弘治、正德、嘉靖诸朝,每年都有颂发族表节妇烈女的诏令。正统14年(1449年)英宗下诏,“族表义夫节妇,孝子顺孙,今后不分贫富,如果是实,开申巡按御史即与保勘,奏闻就行族表。敢有稽迟刁蹬者。罪之。”47 “旌表义夫节妇、孝子顺孙以励风俗。”48明宪宗成化元年(1465)奏准:“如有扶同妄将夫亡时年已三十以上,及寡居未及五十妇人,增减年甲举保者,被人首发或风宪官覆勘得出,就将原保各该官吏并委官里老人等,通行治罪。”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宪宗下诏曰:“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开具实迹奏闻,以凭旌表,其已旌表年及六十者,孝子冠带荣身,节妇照八十以上例,给赐绢、米、肉。”49武宗正德六年(1511年),政府又下令:“近年山西等处不受贼污贞烈妇女已经抚按查奏者,不必再勘,仍行有司各先量支银三两,以为殡葬之资;仍于旌善亭旁,立贞烈碑,通将姓名年籍镌石,以垂久远。”50其后的历朝皇帝也遵循其重视旌表节烈制度的政策,在许多诏令中屡次重申此制度。在实际运作上,逐渐形成一套严密而规律化的制度。从此立贞节牌坊之风兴盛起来。而后嘉靖三年(1524 年)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已族表,年及六十者。孝子冠带荣身,节妇照八十以上例,给赐绢帛米肉。”51嘉靖  17用礼;秦代用礼法劝;汉代开始用法律奖励,直至明代国家才开始利用旌表来制造贞节崇拜,以后便愈演愈烈。表现在民间方面则是守节形式上的差异。宋代以前妇女的贞节观念是买卖式的,即正式结婚才有守节之责;宋代以后是契约式的,即订婚后(包括指腹为婚)就有守节之责。这和宋代开始盛行的契约婚有密切关系。即女子一旦许人,女方接受男方的聘礼,就算是夫妻了,即使未行婚礼,但未婚夫死,妇女也要守节终生或自杀以殉。家人不允许的,就要断指或者自缢以明心志。如若收到旌表,则更加深了妇女未嫁守节的重视,间接造成了贞节观念对妇女再嫁的限制。另外汉代以前妇女守节多处于感情上的需要,其中很大程度上守节是自愿的,那些为维护纲常以死殉节的节烈女子只占少数,但汉代以后,随着社会上节烈风气的日益加重,妇女守节开始脱离感情的需要,而走向宗教化。 总之中国妇女的贞节观念演变到明朝,无论是女性的保守贞操与出卖贞操,还是男子强迫女子守贞,或者破坏收买女子贞操,都是一种病态和畸形,是女性极端依附、人格泯灭和男性的极端专横与自私的表现。但随着历史的车轮这样的一种社会心理还是日益普遍,究其原因还是贞节观念演变到清代时,由清朝特殊的社会政治状况来决定的。  二、清代各阶层的贞节观念及其演变  1、清朝统治阶层贞节观念的演变 ⑴努尔哈赤对妇女贞节观念淡薄 在努尔哈赤时代,满族盛行收继婚,也就是说满族贵族统治者为了保证家庭财产不致外溢、加强部落之间的联系,往往希望寡妇在家族内另嫁,而不会主张她们守寡或改嫁他乡。满族的婚姻观念尚未受到汉族礼教太大的影响,婚姻关系上仍保留着某些氏族制的残余,“嫁娶则不择族类,父死而子妻其母。”统治者不过分要求妇女守节,社会上也未对妇女提出“从一而终”的要求,除了特例并不存在寡妇,所以那时候妇女不必守节,改嫁也不为社会所耻。可见在努尔哈赤时代,妇女为亡夫守节的现象并不存在。虽然那时社会上的贞节观念淡薄,但是在对待贞操的问题上,努尔哈赤也开始注意妇女的贞节观念,他非常看重妻子的贞行,他曾几次下令禁止福晋“乱行”,并严惩通奸、强奸犯。 ⑵皇太极个人反对妇女守节但开始试图接受 清军入关前后的几十年间,满族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一个相当混乱的时期,旧的习俗被禁止却还在进行顽强的抵御,新的观念被引入却未被人真正的理解和接受,“从死”的禁而未止与儒家“贞节”观念的渐渐渗入,使整个贞节观念处于一种混乱、反复和重叠的状况之中。皇太极继位以后,刚开始对于妇女守节是极其反对的,他认为妻妾从死是一种少数民族的野蛮行为,是一种陋俗应该革除,他认可寡妇再嫁,自己也曾娶再婚者,并将寡妇的婚嫁纳入较规范的层层管理之中。天聪五年(1631年),他颁布了禁止收继婚的诏令“凡娶继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妇、侄妇,永行禁止…如同族嫁娶,男女以奸论。”55皇太极在 1632 年又重申:“前禁不许乱伦婚娶。”56崇德元年(1636 年)谕“今  19《清实录》记载从顺治元年至顺治十八年,共旌表烈妇183人,节妇457人。 ⑷康熙的个人抵制及政府推崇 康熙本人对妇女贞节观念一直持怀疑和保留的态度,对伦理道德中殉夫这种残忍的做法,更是极其抵制。例如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曰“夫亡从死,前己屡行禁止…嗣后夫殁旌表之例应停止。”69但是妇女的贞节感念具有强烈的道德感召力量,对它的否定,容易危及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根本,再者殉夫是“大义凌然”的事情,是“夫为妻纲”的产物,所以那时的婚姻制度决定了这是不可能根绝的现象。统治者为了稳定对汉地的统治,维护其统治地位,加强意识形态的统一,必须在全国推行正统思想,使满、汉等各族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行为准则,必须积极提倡妇女贞节观念的操守。这从康熙的一系列诏令中可以看出:康熙六年(1667 年)议准:“民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节,至五十岁以后完全节操者,题请旌表”;70康熙十一年(1672)议准:“强奸不从,以致死之烈妇,照节妇例族表,地方官给银三十两,听本家建坊”,康熙十四年(1675年)题准:“凡节妇已经核实到部者,虽病故亦准汇题旌表”71;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题准:“节妇自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即行旌表,过五十岁者,将迟延缘由报部”72;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题准:镶红旗有受聘未婚之女,闻讣剪发成服,居夫墓侧,从容自缢,与寻常轻生者不同,奉旨照例旌表”73;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复准:民间贞女未婚闻讣,矢志守节,绝食自尽,照例旌表;74又指出:“如有必欲身殉者,赴部及该管官司陈诉,埃奏闻定夺”这也为以后破例族表留有了余地;康熙五十九年(1720 年)覆准:“节孝昭著,所司不核明详报者,交部议处,所属上司,不转详题请旌表者,交部一并议处,通行八旗直省一例遵行”。75 ⑸雍正朝的积极倡导 中国妇女的贞节观念因为是封建理学所提倡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一种极端的表现形式,所以满族统治者只要对封建理学采取全盘接受的立场,对这一极端形式的禁止也就难以产生效果。虽然雍正帝鉴于妇女夫死殉夫者急剧增多,而几次下诏予以禁止,但他的态度,已不再像康熙那样坚决,只是说“宣谕之后,仍有不顾躯命,轻生从死者,不必概予旌表”。76即使在雍正六年(1728)谕旨中规定:“以后不爱躯命,蹈于危亡者概不旌表”77,也是为了夫亡以后维护社会的稳定而对为夫守节持保留态度。所以总体来看胤禛继位后,对妇女贞节还是积极提倡的,对表彰贞节更是不遗余力。 雍正元年(1723 年)鉴于“恩诏内开族表节义,给银建坊,民间往往视为具文未曾建立。恐日久仍至泯没,不能使民有所观感。”定:“节孝之祠,门外建大坊一座,将前后节孝妇女,标题姓氏于其上,己故者,设牌位于祠中。每年春秋二次致祭。”78他下诏责备直省大吏对此往往视为具文,并未广咨远访,致山村僻壤,贫寒耕织之人“轻为沮抑”79,于是下令把建立节孝祠的情况作为御任交代的一项内容。雍正元年(1723 年)上谕说,“治道莫尚于风化,而节行实为风化之首,…使苦寒守节之家,均霑恩泽。”80对山乡僻壤、贫寒耕作的农家妇女,尤其不要因她们请旌经济上有困难而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贞节牌坊的建立犹如雨后春笋,极大的渲染了妇女守节的观念。雍正八年(1730 年),江西巡抚以夫亡从  18禁革不许乱娶。”57此禁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自此禁止族中婚娶的法令得到了认真贯彻。 但是伴随着明末清初满族社会形态的巨变和八旗等一系列社会制度的确立,满族统治阶级也致力于消除旧的婚姻和男女社交习惯,妇女贞节也不再仅仅靠“妒”来限制和惩罚,而是通过确立针对妇女贞节问题的社会监管机制来实现,皇太极也开始试图接受汉族妇女为夫守节的观念,曾有谕曰:若妇人丧夫守寡未久,祭夫时不哀痛,反于男子饮酒至醉,宜治何罪,诸福晋等跪也…必重罪之。”58 ⑶顺治对妇女守节持矛盾心理 初入关的满族统治者对于汉族妇女的贞节观念在心理上的认可是极其矛盾的,清朝统治者表彰贞节,也只是希望借此来标榜自己的文明程度,并作为稳定封建秩序、拉拢汉族官僚士大夫人心的一种手段。为此颁布了一系列诏令,例如:顺治元年(1643年)七月,清政府在多尔衮的指导下按明旧制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岁前夫亡守节,五十以后不改节者,属旌表之列”;59顺治元年(1643 年)十月规定“所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有司细加咨访,确具事实,申该巡按御史详核奏闻,以凭建坊族表”;“受旌者除政府给银建坊外,还可赈给米粮”;60顺治五年(1648年):“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自元年以后,曾经具奏者,仍行巡按,再为核实,毋事浮滥,造册报部,具题旌表”61。但这些表彰决定一般都是些空头支票,实际并无作为。而从《实录》中所见对节妇烈妇的正式赐银建坊,予以旌表,则是在顺治七年(1650年)十月以后才开始的。有些做法也只是针对汉族妇女而与满族社会本身无涉。顺治七年(1650 年)十月下令曰:"凡有孝行节义为族党所信服者,在直省由地方官申报,风宪官覆实奏闻…俱有礼部分别题请旌表,给银建坊。”62顺治九年(1652年),清政府还规定:“割股或致伤生,卧冰或被冻死,恐民间仿效,不准族表。”63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顺治政府开始认真重视妇女贞节,以致把八旗满洲也包括了进来,正式成为有清一代歌风正俗、开展礼教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颁布了一系列旌表节妇烈女的诏令:顺治八年(1651年)二月谕“满、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该管官细加咨访,确具事实,勘给奏闻,礼部核实以凭族表”,64首次提出也要访查满族节妇予以旌表的问题;顺治九年(1652年)十一月“诸王宗室内有孝友义顺及守节贞烈者,宗人府核实据奏,礼部照例旌表。”65;顺治十年(1653 年)二月,又特指满洲蒙古汉军烈妇,“凡旌表节孝在直省州府县者,官给银三十两,满洲蒙古汉军支部库银三十两,听其自行建坊”;66顺治十二年(1655年)题准:“各直省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各该督抚于每年十二月照例核实具奏,礼部复核分别题请旌表”;67顺治十四年(1657年)题准:“凡妇人已属诰封者,不更旌表”;顺治十七年(1660年)对于广西殉难妇女的旌表时,明确规定:殉难妇女有亲属者,给银建坊;无亲属者,共支银六十两立碑,通镌姓氏以表贞烈。妇女强奸不从因而被杀者,皆予旌表;并降低旌表的年限要求“民人之妇,自二十守节,至四十岁者,亦可准与旌表。”68这一方面表明当时的满族统治者是在不遗余力的鼓励激劝八旗妇女效法汉俗、持贞守节;另一方面更是在向他们所初踏入的汉族社会表白:满族同样是被汉化而重礼义廉耻的。据  16十七年(1538 年)十一月,“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已经旌表,年及七十以上,并军民之家男妇年八十以上者,有司各给与绢一疋,绵一斤,米一石,肉十斤,九十以上者倍之。”52明穆宗隆庆三年(1570 年)诏:“蠕妇寿至百岁者,照例族表,为贞寿之门。”53明王朝不仅对于妇女守贞节有奖励制度,而且对妇女再嫁明令加以歧视与贬斥。规定:“凡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54至于平民之妻,夫死改嫁就将受到经济制裁,不仅得不到丈夫留下的财产,就连她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也将丧失。可见贞节观念宗教化的程度。 2、清代以前贞节观念的特点 清代以前中国妇女贞节观念大体是沿着由弱到强、愈演愈烈的轨迹而逐渐推进的。首先夏商以前贞节观念开始萌生,只是此时社会虽然对女子提出了种种的贞节要求,但这些贞节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女子自愿的践行贞节而得以实现的,贞节观念开始萌生但基本上还是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道德心理形态。其次西周至秦朝贞节观念逐步引入礼法制度,这是贞节观念的正式形成阶段,虽然此时的礼法制度建设不能立刻变换早已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秦朝在建国之初也没有力量把贞节问题搞得很完善、很彻底,但是政府对于妇女守贞行为的奖励为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不断强化贞节理念,以至形成完整系统的贞节观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再次贞节观念逐步向世俗化演变则是在汉朝,这也是贞节观念的定型化时期。自西汉中后期以来,在重视贞节、褒奖贞节的社会氛围里,尤其是到了东汉时期,整个社会恪守贞节的人数呈现一种上升的趋势。到了东汉时期,女性寡居守节、遇暴殉节已成为社会所推崇的做法,即使出身社会下层的女性,一旦条件允许,也能恪守贞节、维护贞操。由此可以看出,两汉时期贞节观念呈现出一种世俗化的趋势。至于魏晋南北朝至宋中期这一时期的贞节观念表现为时紧时松的特点,个别时期人们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但总体上得以保持。贞节观念从宋中期开始一直到元代,其系统化、理论化程度日益加深,此时二程在儒家礼教贞节观的基础上,对妇女提出了新的要求,奠定了理学贞节观的坚实基础。理学贞节观已由理论上的倡导转向现实生活具体实施的新阶段,随着理学的发展,人们对妇女的守节开始极为重视,有关片面约束妇女、反对妇女再适的观点逐渐被社会接受。守节日趋成为社会的普遍道德心理。最后贞节观念发展到明朝就走向了迷信和宗教化的意识形态。明朝是程朱理学极为猖撅的时代,此时贞节观念由于官方的有意提倡、理学家们的大肆鼓吹和渲染,妇女守节深入人心,无论是皇亲国戚,还是旷野村妇,都在实践着“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教,女子守节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思维定势,守节被视为信条而加以遵循,贞节观念走向绝对化和教条化。那时社会上官府与家族都对节烈女子大加表彰,社会上形成了以女子节烈作为本家族荣耀的风气。男人要借女人的节烈来光宗耀祖,出人头地,女人也要借自生的节烈来实现自身的价值,于是妇女的贞节观念变成了女性窒息心灵、残害生命的绞索,最后终于异化成了一种“吃人”的礼教。当时的人们没有想到它是错的,也不敢想象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大家都认为妇女守节是必须的,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和道理。 清代以前妇女贞节观念的特点表现在国家方面即是对妇女贞节倡导方式的演变,周代  22节市也。”98他以守节来博取“好名”并非纯然是妇女的个人愿望,而是折射了社会的、尤其是统治阶级的专制意志。张履祥(1611—1674)也主张女子葬夫后可以再嫁。就连有清一代的朴学大师毛奇龄(1623-1731)也认为女子未婚守节并不符合礼制,“自古无室女未嫁而夫死守志之礼,即列代典制所以褒扬妇节者,亦并非室女未嫁而守志被族之例,则直是先王之礼,后王之制两所不许者。”99清初满族士大夫由于受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渗透和影响,对于汉族士大夫提倡的妇女“从一而终”的思想并不是完全认同,在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上还保留着浓厚的“收继婚”残余。只是他们的思想此时由于开始受到汉族士大夫的影响,对于贞节理念的认识也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这为以后满族士大夫贞节理念的转变奠定了思想基调。 ⑵康雍乾时期满汉士大夫的贞节观念 当历史前进到康雍乾时期,对于妇女的贞节理念整个社会氛围就是“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籍以传姓氏,三丈华表朝树门,夜夜新鬼哭还魂”。所以为迎合这种社会氛围,获得“道德文章”的褒奖和“既做学问又做人”的美名,汉族封建士大夫继续极力提倡妇女守节。著名官僚陈宏谋认为不但妇女应恪守贞节,夫家也要负起保护族内青年寡妇守节的责任,为成全妇女守节的心愿而尽到家族的责任,并在物质和道义上全力支持妇女守节。学者劳史(1655~1713)则认为妇女战胜各种困难来守节,是一种完美“未婚遭故女子,若论其至,义当守节”,“其女才节兼优,不为诸艰所困而恪守终身者,此正仁之至义之尽,天壤间之奇迹而为圣贤之所嘉”。这样的士大夫比比皆是,例如王元启(1714-1786)也认为守节是室女卓越品德的表现,是“高明贞亮之姿”100;梁份(1641-1729)则径直断言,从一而终就是女子的道德准则“若已许为婚而从一以终,无间于死生者,女子之中道,人伦之正,古今之大义也”;王太岳(1721-1785)则主张贞节是女子的基本义务“妇人者,洁身为义”;邵晋涵(1743——1796)则认为贞节是女性天性中固有的美德“女子从一而贞也,与夫子之孝于其亲,臣之忠于其君,皆根于天性而不可移者也”,是女性道德良心和它的自觉发现。 可是就在人们喋喋不休的述说妇女应怎样从一守节的同时,伴随着封建制度的衰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动,城市特别是东南沿海城市的逐步繁荣,人们对妇女贞节观念的认识逐渐偏离了传统的价值轨道。很多有识之士反对假道学,提倡个性解放和独立,反对对人性的禁锢和摧残,更有不少先进分子,在各种场合凭借各种媒介,驳斥宋明礼教之“伪”。这些都深深影响着先进的知识分子。他们同情妇女的遭遇、反对妇女守节、主张寡妇改嫁,给予宋明理学的空洞说教、陈腐观念以猛烈地批判。首先对清代妇女守节这一荒谬思想发难的是中国历史上杰出的思想家汪中(1744-1794)。王中因见母亲守寡之苦对广大妇女抱有同情之心;他又深受当时进步思想的影响,所以对传统的节烈观提出了批判,认为“以死为殉,礼所不容”101。没有结婚,却未死去的未婚夫守节以至于死,是不通人情的,是“至愚”的行为,有力的抨击了“从一而终””恪守贞节”不改嫁和以死相殉的“节烈观”。而且他还针对寡妇的社会问题,设计了一套乌托邦的保障  20死,未婚烈女二次请旌,经部具题请旨,仍准予旌表。雍正十三年(1735年)议准:凡官兵身故,无论其妻年岁有无子嗣,情愿守节者,照例给予半傣半响”。81雍正十三年(1735年)强调:“凡烈妇轻生从死,昔年圣祖仁皇帝曾降旨禁止,联于雍正六年,又降旨晓谕,…仍有不顾躯命,轻生从死者,概不予族表。”82 到雍正帝时,又开始降低符合旌表资格的条件。雍正元年(1722 年)谕:“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计其守节,已逾十五载以上者,亦应酌量旌奖。”83同时不断扩大旌表对象的范围,将未嫁贞孝女纳入旌表对象。雍正三年(1725 年)覆准:“孝女以父母未有子侄,终身不嫁,照孝子一例旌表。”84。各省八旗驻防对妇女节孝的普遍提倡也始于这一时期。雍正四年(1726 年)“镶白旗奏:贞女未婚,闻婚病故自尽,家人救醒,志日剪发摘环,哭往婿家,愿终身守墓。奉旨:如此贞节,正属可嘉,理应旌表。”85雍正十三年(1735 年)除了降低旌表条件、扩大旌表范围外还进一步简化旌表申报手续,议准:“举报节孝,…应令各直省督抚,饬所属州县,将一应合例旌表之节妇并贞女孝子详细条例,遍示乡城士民,令本家开载事实具呈,并饬乡邻族长,于具呈日一并据实投递甘结,该学该州县核其事实确据,即行加结详,报该督抚确核存案,据实汇题”。86这样不仅避免“往返驳诘”引发的弊端,而且因为不经过胥吏之手,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由于守节年限要求的降低,以及旌表人群的扩大,使得雍正朝的受旌表人数大增。雍正年间节妇受旌人数约相当康熙年间平均旌表数的10倍。可见雍正朝对于妇女守节的积极提倡。 ⑹乾隆及以后历朝的全力支持 满族发展到乾隆朝时对儒学的尊崇和实践达到了汉族社会也望尘莫及的程度,对妇女贞操的观念,此时也在急剧的于汉族社会趋同,一是满族统治者对于本族妇女的守节,在态度上已再无保留,八旗内的节妇烈妇,无论在观念还是行为上,均已与汉族妇女无异。从乾隆朝开始,朝廷旌表八旗守节妇女的一套制度也开始确立并走向完善。 在乾隆朝之前的几位皇帝,他们虽然也极力提倡妇女守节但是在效法汉俗的问题上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当清醒和实际的,但是到了乾隆朝有了明显的转变。乾隆对待守节的态度完全以鼓励为主,并一再扩大旌表范围,旌表制度也日趋完善。乾隆即位当年颁布诏令特别提到无论有无子嗣,其守节都受到鼓励,显然是对妇女守节的正面提倡。乾隆二年(1737年)议准:“举报节孝,该州县学确核加结,径详督抚学政核实汇题,仍备文申报府司存案,其各直省凡有节孝,并令督抚主稿,会同学政具题,以昭画一。”87乾隆六年(1741年)议准:“道姑虽不在兵民妇女之列,而拒暴全贞,实为贞烈,应照例旌表。”乾隆六年(1741年)又议准“各省驻防兵之寡妇,愿留彼处依靠亲族养赡守节者,请照在京八旗之例,给予一年半俸半饷”,显然这是对雍正六年劝寡妇改嫁之谕的否定。还规定:“嗣后无嗣无依之孤身寡妇,给予养育兵钱粮,养赡终身”88,这就为寡妇的守节,给予了物质保证。乾隆七年(1742年)议准“童养之妻,尚未成婚。而能以礼自持,坚拒夫之私奸,因而致死,应照例旌表,令建坊于烈女父母之门”89,对这种纯粹的“贞节”而自杀行为的旌表,对屡禁不止的殉节之风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社会上对贞节的标榜达到极点。乾隆十四年  21(1749 年)七月,正式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对节妇分等级旌表。乾隆十五年(1750 年)规定对于节妇够了旌表年头,但无特殊的事迹的,不再单独拨银建坊,而是发放匾额以示鼓励。另外乾隆对八旗妇女的贞节问题也是非常重视并不遗余力地予以激劝,与康熙当年对生命颇有怜惜之意的上谕,形成鲜明对照,也说明此时八旗妇女中的贞节观念已经相当浓厚。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奏准,“贞女未符年龄之例,改为不拘年限一体旌表。”乾隆三十六年(1771 年)题准:“凡直省贞女未符年例而身故者,其完全节操,与白首完贞本无歧异,应与八旗定例,一体旌表,以始画一。”90乾隆五十七年(1792 年)覆准:“旌表贞节例内,惟夫亡再醮,不准题请外,其余无论本犯罪名应绞应流,妇女俱准比例旌表。”91《八旗通志》(续集)所载的乾隆朝八旗“烈女”人数超过前三朝总和,累计总数 32521 人,年平均2323人。乾隆朝共旌表66200人。 嘉庆朝对于贞节的旌表有了建总坊之例,“妇女向例每人给予一坊,今殉难人数众多,清令各州县每处总建一坊,将妇女姓名镌刻其上。再官员全家随任被害,亦当旌表,应行令原籍建坊入祠,嗣后均照此办理。”92其旌表人数为29178人。 道光四年(1824 年)议准:“安徽全椒县民妇王杨氏守节十三年身故,按照成例,计少二年,应援已故贞女不拘年限之例,比照现存节妇二十年例限之半,为守节十年,一体旌表。”93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奏准:孀妇守节至六年以上身故、未婚贞女在夫家守节病故、据奸被害受调戏差忿自尽烈妇烈女均得旌表,按口给银三十两,建立专坊。道光一朝节妇多达93660人。 2、满汉士大夫贞节观念的演变 ⑴清初满汉士大夫的贞节观念 清初汉族士大夫由于深受程朱理学和封建礼教的毒害,终日以推行儒道为己任,立足于“君臣大义本与夫妇一”,极力提倡女性的贞节操守,热衷为节妇烈女树碑立传,以为“夫死不嫁”的寡妇是家族的光荣,妇女的美德。所以即使改朝换代他们也依然坚定不易的坚守着自明朝以来日益严重的妇女贞节理念。清代著名官僚彭定求(1645-1719)就是那时汉族士大夫的代表。虽然他承认“夫女许字而夫死,固无害于改适,此通乎人情而为言也”94,但他认为“女子未有以许人之道”95因此许字之女理应践约而守贞;女子的品格即在于贞节,“女德惟贞节以成之96”,贞节是女性天性中固有的美德“夫死不改适之女,贞德禀于天性,非有情欲燕昵之私97”。颜元(1635-1704)也极力主张贞节观念是社会必须的道德观念,只是他的主张向男女平等的贞节观念迈出了新的一步,他认为社会也应重视男子的贞操观念,而不应在女子未守贞节之时只是一味的责备,而应考虑社会是否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守节,同时指出在夫妻相处的过程中,男子失身和女子未恪守贞节是一样可耻的。但在大部分士大夫积极倡导妇女的贞节观念时,汉族士大夫中也有反对的声音,例如著名学者陈确(1604—1677)就看到了贞节观念关于道德伦理至上主义扼杀人类活力的一面,他认为守节殉夫并非是女子天性中的美德,相反是沽名钓誉之举:“死合于义,不然,则罔死耳,非节也。三代以后,何多死节者,非多死节也;无真死节者,故争以死  23制度“凡州县察其寡妇之无依者,造屋一区为百间,间各户使居之,命之曰贞苦堂。妇有姑若子女三人者月给米一石,钱二百,终岁绵六斤,布五匹,其多少以是为差。”102由于汪中一贯坚持反礼教的立场,将女子受封建礼教蒙蔽,愚守贞节的恶果暴露与世,而被正统理学家斥责为“名教罪人”。 戴震(1723-1777)更是屹立在传统伦理道德这个苍茫的草原上,向着程朱理学举起了投枪。他犀利地批判了“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提出了以人欲为自然、天理为必然的观点,对理欲关系作出了崭新的解释。他的理论中虽未直接对贞节观念进行清算,但“理欲之辨” 触及、撼动了封建伦理道德与贞节观念的根基,在明清贞节观念宗教化的进程中居功甚伟。袁枚(1716-1797)对封建贞节所迫害下的妇女极表同情,他大胆控诉封建贞节观,写了一篇感人肺腑的《祭妹文》:“使汝不读诗书,或未必坚贞若是。”103在清朝文字狱频繁、专制主义最严格的时代,袁枚能发出这一呼吁是极为可贵的。王应奎(1683-1760)则认为改嫁实是于各方有益:“今世衣冠之族,辄以改嫁为耻,而事出勉强,驯致无状,反不如改嫁之为得也。”104他还从理学的内在矛盾入手,来说明反对妇女守节支持妇女改嫁的合理性,“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程子固尝言之。然先生制礼,有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之服。则女子改嫁,固非先王之所禁矣。”105在龚炜(1704一 1769)的言论中,虽未看到寡妇改嫁的明确主张,但他对寡妇的境遇寄予无限地同情。他认为不应对再嫁的妇女有歧视态度,他说“但云非有见焉,弗与为友,可。而必别之以寡妇之子,何软?与其子友,而致嫌于其母之寡,非君子之言也。”106他认为寡妇在丈夫去世以后不仅失去生活的依靠,还要受到社会的不公正待遇,对寡妇来说是不公平的。阮葵生(1727-1789)激烈的发问更引起人们的深思:“宋儒谓失节事大,饿死事小,噫!古今来多少名公卿大夫商多愧此言,乃则之茕茕少妇耶?”所以他主张寡妇“是惟有任其自为之。”107也就是让妇女随自己的意愿选择守寡或再嫁,给妇女相当大的自由度,有力地批判了传统的贞节观念。基于困难寡妇现实守节的困难,乾隆时的著名地方官汪辉祖则劝人不要对寡妇守节作过分的要求。 ⑶乾隆朝以后满汉士大夫的贞节观念 乾隆朝以后汉族士大夫对贞节理念的提倡与前朝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著名学者刘开(1784—1824)极力称赞未嫁女为其婿死于守是“过人之行”,“难能可贵”,“足风天下之闺彦”。章学诚(1738-1801)也指出:“妇道无成,节烈孝义之外,原可稍略。”108钱泳(1759-1844)则把改嫁与分家作比较,他认为妇女是否再婚,应该“看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定耶!沈圭有云: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李汝珍(1763-1830)在其《镜花缘》中赞扬旌表节烈妇女之事,例如其作品中武则天的那道恩德诏书,“太后因‘贞节’二字自古所重,凡妇女素秉冰霜,或苦志守节。或被污不屈,节烈可嘉者,俱赐旌表。”109强调贞洁至上,这显然是作者意识形态的反映。 就在支持妇女守节的呼声愈演愈烈时,有一部分知识分子却对此表现了中庸的态度。因为无法摆脱时代的局限,所以他们的观点,被打上了时代和阶级的烙印。他们关注女性  24问题,控诉封建制度和纲常礼教对女性的压抑、迫害,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女性的同情。但由于时代和自身的局限,无法突破宗法道德和男性意识的局限,所提出的女性观点并不深入、彻底。例如清代史学家钱大昕(1728-1804)一方面反对妇女为夫守节,支持妇女再嫁“故父母兄弟不可乖,而妻则可去,去而更嫁,不谓之失节。”110还反对未婚守节委婉的提出,圣人并未倡导未嫁守节“女子之义从一而终,女而未嫁,圣人固不以从一之义责之也”111,未婚夫死改嫁,自然也就是合礼的了。另一方面又留恋贞烈“以身殉者,此礼之所无有也,然而士君子未尝不愿其志而取之焉。”112彭兆荪(1769-1821)则认为夫亡后,女子可选择的道路只要殉死或守节。但是他也主张,守节和再嫁之间的差异是对礼的积极超越,“其有守从一之义,终身不嫁,且有适婿家而事其父母为之立后者,此可谓之过礼,而不可谓之非礼。”113臧庸(1767-1811)指责理学家“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论,公开鼓吹男子可娶再嫁之妇,实际上也就等于宣布女子不必守节。表现了他同情寡妇处境,赞同寡妇改嫁,反对传统贞节观的人文思想。但是他也赞扬守节“改适者,较之一与之齐终身不改者,固不可以同年语”114,甚至对殉死,也欲加褒赞“夫死,不禁其适人”,115可见其模棱两可的态度。许楣(1797-1870)《论贞女》诗云:“未嫁许更字,守贞任所安。先贤制礼仪,不强人所难。志苟坚从一,岂在结褵间。”116对守贞和更字都不责难,各听其便。但其针对的是守贞合不合古礼法,而不论守贞合不合情理。 满族士大夫的思想观念此时已全部向汉族士大夫看齐,这种看齐的标志就是对贞节观念的彻底认同和全盘接受,这也使得整个满族社会的思想意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从满族妇女为夫殉节的人数日益增多可以看出。 3、满汉民众贞节观念的演变 满清王朝以程朱理学来控制人民的感性生活,大张旗鼓的推行以“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为主要宗旨的道德礼教下移运动,满天飞的是朝廷的道德劝谕,遍地立的是烈女的贞节牌坊。为此许多女子自觉不自觉地贡献出了个人的青春和幸福。可是若深究满汉民众贞节观念的演变,却会明显看到两者之间的差别。 ⑴汉族民众的贞节观念 由于历来的贞节观念、学者的提倡以及政府对贞节妇女的旌表,至清时汉族民众的贞节观念是愈来愈烈,就连普通妇女也大都自觉的认同和选择贞节观念,她们认为遵守“贞节”是评价女子的第一标准。对贞节的要求发展到疯狂的程度,丈夫病危或战乱将至,妻妾便先殉死以表忠贞。非但夫死守节,认为当然;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一些妇女在丈夫死后出于对贞节观念的崇拜依旧相随,“不幸夫亡,动以身殉,经者、刃者、鸩者、绝粒者数数见焉…处子或未嫁而自杀,或不嫁而终身”117,她们或苦节守寡,或殉节、或以伤害自己肉体的极端方式,来表达对“贞节”观念的恪守。甚至认为他人劝说“改志”的言论是“无知之辈的不入耳之言”,抱定“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欲全身退惟有赴清泉葬鱼腹”的信念,自觉主动的充当了“贞节”观念下的牺牲品。她们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有的人本来不想死,但为了保持自身的贞节,害  25怕别人强迫她改嫁,所以自杀殉夫。“贞节”二字成了规范汉族妇女“人伦之大,风化之美” 118的最高准则。这也就直接响应了政府对于妇女贞节理念的提倡。 但也有部分民众对妇女守节持同情态度。部分民众鉴于妇女在忍受与孤灯相伴的独守空房中,无疑会遭受巨大的身心痛苦,所以对妇女的再嫁行为给予普遍的理解和鼓励。虽然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再嫁,并极度蔑视她们,认为她们是失节之人,但是在民间社会对于自杀殉夫往往持否定态度,普通民众认为妇女自杀殉夫是怯懦、逃避的行为,违背了人的生存本能,所谓“好死不如赖活着”。在时人看来,妇女空守节义于生活毫无裨益,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相反只能束缚人的思想。因为填饱肌肠远比守节重要得多。也有普通民众认为妇女贫苦守节以至死亡是不值得的,所以对妇女守节持反对观点。例如:嘉庆时浙江乌程有个姓沈的寡妇,家贫而不改嫁,活活饿死,她母亲说她“愚”,想不开,落得年纪轻轻死亡的结果,经她母亲一说,“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妇目之。”119 ⑵满族普通旗人的贞节观念 满族的普通旗人对妇女守节的态度随着历史的车轮是由弱到强。清初三从四德的帽子并没有时不时扣在满族普通妇女头上,人们的贞节观念相对淡薄,在精神上比较放松,对性关系的容忍度也很大。满族民众受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影响普遍认为贞节观念造成妇女人性的无知,会使妇女形成一种扭曲的心理现象,即在守节之外必须泯灭人的一切欲望,使妇女承受极大的灵与肉的煎熬、生理和心理的矛盾与冲突,以致有的守节妇女“每于人静后,即熄灯火,以百钱抛撒地上,一一俯身捡拾,一钱不得,终不就枕。及捡齐后,神倦力乏,始就寝,则晏然矣。”所以普通旗人存在着允许和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加之普通旗人认为贞节观念会造成妇女严重的物质缺乏,因为传统社会是男权制社会,男子在经济生活中占有统治地位,特别是对财产的占有,所以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女子是被排除在外的,孤儿寡母,只能寄人篱下,靠别人的施舍生活,寡妇守节缺少基本的物质生活保证。这样就使得使妇女不仅要面对艰辛的生活,受到严峻的生活考验,而且还要在生活的夹缝中保护自身、侍养公婆,其生活的不易可想而知。因为他们认为寡妇再嫁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应当被允许。这些给当时汉族不断强化的贞节观念以极大冲击。可见社会的主流意识并非一定是下层社会所需要的,贞节礼教对民间“俗众”的精神控制也是有限的。 但是随着满族社会受到汉族儒家礼教浸染程度的日益加深,满族民众在于汉族民众的慢慢融合中,其原来的生活方式和加之观念逐渐受到了汉族民众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加之满族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的封建统治而不遗余力的提倡贞节观念,同时对于满族节烈妇女的旌表采取更为直接的奖励方式,满族民众开始逐步接受妇女守节的思想。于是“男子死,则必有一妾殉”的习俗开始向恪守贞节的作法靠拢。八旗妇女恪守贞节的程度日益加深,从殉之风也比汉族更甚。例如乾隆朝以后八旗节妇烈女急剧增多,可以《八旗通志》的《列女传》所载历年受旌表的妇女人数为证:八旗节妇守节20年以上的人数,顺治朝是142;康熙朝分别是 1669;雍正朝是 1223;乾隆朝激增到了 12402 人。可见八旗民众对妇女守  26节重视的程度日益加深。也直接促进了贞节观念在满族旗人生活中的蔓延。  三、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化的特点  每个时代均有其自身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习俗,历史上贞节观念的演变如同波浪一样汹涌澎湃,清朝时贞节这种为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道德规范,成了女子唯一的资本及价值要求。清朝妇女节烈观念的强化是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地方宗族和地方其他特色综合作用的结果。据记载:“清制,礼部掌旌格孝妇、孝女、烈妇、烈女、守贞、殉节、未婚守节,岁会而上,都数千人。”120总结起来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特点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政治性日益明显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与清朝政府的统治是分不开的,“自从人类社会跨入私有制的大门,女性的贞节就不再是她们单纯的个人修养问题,而演化为了整个社会的问题,演变成了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安定社会的政治手段。”121从而是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呈现出政治性日益明显的特点。 首先政府沿袭明制,在倡导节烈方面比宋明两朝更甚。清政府首先通过精神奖励与物质照顾相结合的方式,来影响妇女的贞节观念。可以说统治者给守节妇女以无尚荣耀,是导致妇女推崇守节的直接原因。其次清朝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政治统治,在社会上层人士为了阻止寡妇再嫁而在经济上对她们实行小恩小惠的时候,无不参与其中。这突出表现在统治阶级中的政府官员和绅衿组织积极投身于安节局、全节堂等组织机构的建立中。清节堂的建立需要得到地方官员的支持和首肯,在其后运营中,也得到了政府力量强有力的支援。再者清政府为通过宣扬妻子对丈夫忠贞不贰、舍身取义,以此激励臣子对国家赤胆忠心、死而后已,从而形成家和国定、民安国泰的局面,还将女子守贞提高到了国家政治统治的高度,将“贞女”与“忠臣”相提并论,使得贞节观念的极端化与政治挂钩“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义也”。122 2、制度化不断完善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化到清朝的的另一个主要的特点是制度化不断完善。自元明以来,统治者对节妇烈女大多给予表彰,但在这点上做的最为认真的是清朝。清代统治者对节烈女性的积极提倡,无论在广度、力度上,都达到了空前的规模,相应的制度建设,也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状态。 ⑴中央旌表制度的不断完善 ① 旌表制度不断细致并最终完善 “旌表”是政府以国家名义垄断的并根据一定条件、按一定程序向地方发放的一种荣誉性权力符号,可使统治阶级倡导的主流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主流文化在民众中形成一种民俗,从而使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内化为自己的实践行动。清代妇女的贞节旌表就是  27在基层民间—地方政府—朝廷之间的互动中逐渐发展和演变起来的。《清会典》规定:“宗室、觉罗应族表者,宗人府奏交礼部题请族表;在京八旗及各省驻防应旌表者,由部于每岁三月内,咨查在京都统及驻防将军都统,造册报部,核议汇题。”123 ②旌表措施不断变化并最终确立 清前期旌表贞节烈女均单独给银建坊。乾隆年间,政府对于守节者过多,造成了国家财政的巨大压力,开始对于普通守节和特别守节区别对待“寻常守节之节妇,于题准后,照‘钦定清标彤管’字样,给予匾额。”124从此寻常节妇只在节孝祠内统一建碑,镌刻姓氏于其上,不再单独拨银建坊。到嘉庆四年,殉难妇女亦不再单独建坊旌表而且“妇女向例每人给予一坊,今殉难人数众多,清令各州县每处总建一坊,将妇女姓名镌刻其上。”125于是有了在通衡大路择地建总坊一座,将所以应该旌表妇女的名字镌刻其上的例子。 ③旌表门槛不断降低并最终固定 清世祖五年下诏:“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自元年以后曾经具奏者,仍行巡按,再为核实,造册报部,具题旌表。”126这里的“节妇”特指夫丧后守节拒嫁,守节年限从寡居三十岁以前至五十岁,即连续守节不得低于二十年。顺治年间曾下诏降低旌表节妇的年限条件:“民人之妇,自二十守节,至四十岁者,准与旌表”127。康熙六年规定:“民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节,至五十岁以后完全节操者,题请旌表。”128至少守节二十年以上才能受到旌表。而雍正元年规定“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计其守节己逾十五载以上者,亦应酌量旌表。”129守节十五年而身故者就可以题请旌表了。乾隆年间规定:“节妇自年三十至五十,或年逾四十而段,守节以越十五年以上者,赐‘清镖彤管’四字。”130道光四年规定“现存节妇二十年例限之半,定为守节十年,一体旌表。”131将已故妇女守节年限减为十年。 ④贞节牌坊 谈到清政府对守节妇女的旌表,贞节牌坊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越过的话题。贞节牌坊是封建社会统治者用来表彰一些或死了丈夫长年不改嫁,或自杀殉葬的女性而兴建的牌坊建筑。是无数妇女在国家政权的教化及倡导下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血泪甚至生命为了捍卫贞节而铸造的。贞节牌坊是明代出现的、在各种功能的牌坊中是最受人非议的一种。贞节牌坊的出现是贞节观念逐渐明确的结果。有清一代,贞节牌坊是妇女贞操神圣、庄严的物化标志。立牌坊是由各级封建统治者来控制的一种官方行为,是封建统治阶级把封建伦理观念当做法宝,采取的一种迫使人民接受不平等封建制度的方式。经济上可以彰显社会繁荣、经济富足的局面;文化上可以充当道德教化和伦常秩序建构的范典作用。 但是贞节牌坊作为一种并不多见的历史文化遗存,全部凝结、积累着妇女的悲哀、辛酸和血泪。贞节牌坊的历史是封建礼教愚弄、摧残、迫害妇女的历史,是封建礼制光环下牺牲妇女青春与幸福的悲壮写照。每一位生活在贞节牌坊下的妇女,身上都带着“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沉重枷锁,贞节牌坊不是埋葬了一个个活泼的生命,就是埋葬了一个女子数十年的青春。它昭示的是妇女愚昧无知的荣耀,牺牲的是妇女的爱情、幸福,甚至生命,维护的是男人的权力和尊严,换来的是宗族、家族的殊荣和经济上的实惠。”132  28—座座冷峻的贞节牌坊,不仅吞噬了无数女性的青春和生命,亦给活着的人们带来恐俱和伤害,残忍的示范作用,使女性为了家族的利益和声誉不得不承受无尽的心灵负担,苦受煎熬了却一生。因此它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封建宗法社会用以维系男子对女子从生至死、从肉体到灵魂的绝对占有而强附于女性的“圣洁光环”,是卡在妇女脖子上的难以挣脱的锁链。直到今日,那些依然屹立在中华大地上的贞节牌坊似乎还在向人诉说着清时期女性贞节的观念,诉说她们一世的血泪生活。如今这些象征荣耀的贞节牌坊有的残落在街道的某个角落,有的被林立的高楼大厦包围,似乎还在向世人诉说昔日的光辉。但是如今每当我们走过贞节牌坊的身后,我们听到的不是宣读圣旨的回响,而是历史的车轮碾压后的悲哀;是沉重的石块压榨下的女性的痛苦呻吟;是座座牌坊的心声:“莫谓我是无情物,心血浇灌方筑成。”133            ⑵地方表彰制度日益明确 清朝妇女贞节旌表制度涉及的行政级别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表彰,除了中央朝廷的旌表之外,相关级别的各级地方政府一方面负责呈报朝廷旌表,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次一级的表彰方式即自行给予表扬奖励。虽然其程序较为简单,但地方政府的奖励没有次数上的限制,标准也比中央旌表富有弹性,所以成为中央朝廷旌表的有力补充,弥补了中央朝廷因旌表名额有限,而不能涉及每位节妇烈女的缺憾。清人尹会一说:“节孝为风化攸关,表扬实朝廷大典,不可忽略轻慢”。134 ⑶保护守节妇女的法律制度最终固定 在清代妇女守节过程中,“受财”、“强抢”、“被污”、“强嫁”等违背妇女守节意志的事情普遍存在,对此清政府也采取了相关的法律措施加以惩治。例如《大清律例》规定:其孀妇自愿守志,母家夫家抢夺强嫁以致被污者,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杖八十;期亲尊属尊杖七十,徒一年半;…未至被污者,父母、翁姑、亲属、娶主各减一等,妇女均听回守志。”135清朝还从法律方面保护,防止破坏妇女守节的事情的发生。根据清律“凡因强奸将本妇立时杀死者,拟斩立决;若强奸既成,本妇羞忿自尽,仍照因奸威逼致死律,拟斩监候;至于强奸未成或但经调戏,本妇羞忿自尽者,俱拟绞监候,秋审时分别情实缓决奏请定夺。”136《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威逼人致死律文”—之第十一条例文:“凡妇人夫亡,情愿守志,别无主婚之人。若有用强求娶,逼受聘财,因而致死者,追给埋葬银两,发近边充军。”137也即对于强迫自愿守志的妇女,如果对其威逼,迫使其改嫁而致人死亡的,不仅要赔偿丧葬费,还要受到近边充军的刑罚。“其孀妇自愿守志,而母、夫家抢夺强嫁者,各按照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其娶主不知情不坐。知情同抢,照强娶律加三等。未成婚,妇女听回守志;以成婚而妇女不愿合者,听。如孀妇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照威逼例充发”。138。也就是说,无论什么人主持改嫁,皆属犯罪,难辞其咎。另外清代规定,如果罪犯的母亲是寡妇,若能守寡二十年,可以获免刑或缓刑。 女性守节并不是女子一相情愿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和制度的保证。倘若只是单方面的要求女性遵守贞节,而对男子冒犯女子的行为置之不理,那么女性也就失  29去了守节的社会条件,但也就是政府的这一干预,也使得妇女守节到了清代呈现出明显的制度化特点。 ⑷鄙视不贞妇女的法律制度开始明确 清政府在正面表彰的同时,对于违反妇女贞节观念的不贞行为给予政治贬低和打击,对于那些再嫁妇女是极其鄙视的。根据《清律》“再嫁之妇不得受封,所以重名器也。命妇再受封,义当守志,不容再嫁以辱名器。”139这就使得妇女守节不可能不受到政府的干预,而自觉不自觉、自愿不自愿地沦为“从一而终”的牺牲品。清朝统治者还从法律制度上严禁妇女与除丈夫之外的其他男子通奸,以来鼓励妇女为夫守贞。 3、贞节观念趋向教条化、宗教化 ⑴宗教化 “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140因为妇女的贞节观念观念一旦受到了理念、政权及法律的干预,必将走向病态扭曲和宗教化的道路。所以到了清代,人们对于妇女贞节观念的崇拜,几乎到了顶礼膜拜的地步。这也使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演化开始向着宗教化方向发展,异化成了“吃人”的礼教。所谓贞节观念的宗教化是指对贞节观念只有迷信,盲目遵从,甚至不讲理性,不顾事实。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化成宗教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终身守寡的信仰上她们普遍相信轮回转世说。广大妇女“毫不怀疑人生的终结是一种新生活的开始。”141所以她们宁可终身守寡,以图来生有好结果,也不愿再于今世深受身体与精神上的折磨。如嘉庆钱塘寡妇徐潘氏自杀时说:“先夫地下无伴,妾愿从之去。”其次是在殉夫的勇气与挚着上她们相信灵魂不灭说,这给坚守贞节行为的又披上了一层迷信神秘主义色彩的外衣,她们认为阳间是夫妻,死后在阴司地府还是夫妻,如果“一女事二夫”,到了阴间,两个男人要打架,要把妻子锯成两半。再者是在贞节观念的绝对化她们相信因果报应思想。社会上普遍流行的守节可以感天、不守节要遭受天谴的种种传说,使得当时那些随夫而去的妇女常在夫死后三七日之内殉命。最后清代处女意识的出现,也标志着对贞节观念的推重已经到了近乎宗教的程度。 中国古代的宗教观念与贞节观念相结合,成为女子的心灵桎梏,有些女子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由于宗教观念的强大震慑作用,妇女的生命,变得毫不值钱,节烈本是不得已而为之,到后来却成为博取名利、光耀门庭的工具。本应靠内心自觉遵守的贞节道德,到后来却成为不幸女性的惟一选择。贞节观念的宗教化使“烈女不更二夫”上升到“忠民不事二主”的伦理高度。女性不贞和再嫁如同叛臣逆子一般被视为家族的奇耻大辱,当事人受到惩处固不可免。 ⑵教条化 一种观念当它发展到极端往往就脱离了它的本意,变成迷信和教条,清代妇女的贞节观念经过明代的极力弘扬和提倡变的非常狭义。从而使清代妇女的贞节观念呈现出了教条化趋向。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教条化主要表现在,随着贞节观念的强化,政府对女子的道  30德训教有了进一步发展。随着官方的表彰和推动,清代关于女性伦理教化的宣传己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弘扬贞烈事迹,撰著女教论述,成为封建文人趋之若鹜的“事业”,有关论著也伴随印刷术的不断改进和出版业的空前繁荣而广为流传。清朝女教书之盛,集二千年之大成,远远超过历代女教作品的总和。清朝政府不仅沿用历朝的旧教科书。而且还颁布新书以此来教化妇女的心灵。 下面将清朝流传甚广的女教科书略作简述:西汉刘向的《列女传》;东汉王符的《潜夫论》;晋惠帝国子祭酒裴頠的《女史箴》;张华的《女史箴》;唐朝长孙皇后的《女则》;唐朝元沛妻刘氏的《女仪》一篇;唐朝侯莫陈邈妻郑氏的《女孝经》十八章;宋代程颐的《近思录》;元代许熙的《女教书》四卷;明代世宗生母章圣太后蒋氏的《女训》十二篇;明代吕坤的《闺范》四卷;明代解缙的《古今列女传》;明代《温氏母训》一卷;王相(清初)将班昭的《女诫》、宋若莘姐妹的《女论语》、徐皇后的《内训》以及王相母亲的《女范捷录》编辑成《女四书》;清世祖御《内则衍义》十六卷;蓝鼎元的《女学》;陈宏谟作《教女遗规》三卷;闺训读本《醒闺编》;李晓芳的《女学言行录》三卷;此外还有任启运的《女教经传通纂》、陆圻的《新妇谱》、陈确的《新妇谱补》、尹会一的《女鉴录》、查琪的《新妇谱补》、贺瑞麟的《女儿经》、张承燮的《女儿书辑》及《张氏母训》、朱浩文的《女三字经》、曾懿的《女学篇》及李贽、章学诚等人关于妇学的短文等。那些由无名氏所编著的通俗普及读物,诸如《妇女一说晓》《闺训干字文》《改良女儿经》《绘图女儿三字经》《闺阁箴》等等,更是大量出现。 这些女教读物改变了以往刻板教条式的说教,采取较为灵活的韵语,读起来琅琅上口,让人喜闻乐见,便于广大妇女诵读。这些书籍连篇累犊地反复说教,而且还罗列大量守节殉夫范例供妇女效仿,深深植根于广大妇女心中。成为传统家庭女教的重要读本。这些女教读本作者多为上层社会的知识女性,在她们自觉地把儒家婚姻家庭观念内化为行动指南的影响下,平民阶层的妇女必然起而效法。于是贞节观念盛行于各阶层,并为上层社会妇女所最看重,为上层社会士人家族妇女的启蒙教育提供了教本。这些所谓的女教、女学读本,不是真正的女子教育.但却对于贞节观念的大众化起到了导向作用。这些书籍把坚持民族气节,舍身取义以死抗暴的壮举和劳动妇女抚老恤孤的美德巧妙地纳入妇礼的轨道,站在维护君权、礼教的立场加以表彰宣扬,使妇女认识到“妇人守寡养孤,上欲激贞名于当世,中欲不负于黄泉,下欲育遗嗣而继宗也。”142从而滋生出一种神圣的使命感、责任感,甘愿把自己的一切奉献给男子,奉献给家庭、社会、国家,自觉担当起历史赋予她们的职责。在这样的风潮下,贞女、节妇如雨后春笋般在清代各地涌现,形成了“好马不备双鞍,烈女不嫁二男”的民众心态。 4、民族差异性更加显著 清代广大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既要遵循三从四德的封建道德标准,又要屈从与夫死不嫁、持贞守节的封建伦理观念。但是各个地区妇女守节的情况,因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宗教、民族传统、风俗等人文环境发展的不平衡性,存在诸多差异。大致经济文化发达的  32的百姓女子绝对是一种奢侈。上层女子多居住于官僚之家和富僚之家,前者有人在官府任官,享有大小不等的经济特权,中级以上官员生前有荫补,死时有恩恤,使孤儿寡妇的生活不至于没着落、没希望,加之做官的多会购置田产,一时无经济之患;后者又有较丰厚的族产、家产和奁产,能对孤儿寡母提供一定的生活条件,这对于没有独立经济的妇女来说居官僚富商之家守节可以依靠优越的经济条件生活无忧。可是妇女的精神追求需要建立在其家庭的物质基础之上。当基本生存条件受到威胁的时候,平凡的人们会为了生存而打破社会规范。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小农经济社会,因为男人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也是家庭生活资料的主要创造者和提供者。百姓女子一旦亡夫,失去的不仅仅是精神支柱,往往也意味着失去经济来源和生活支柱。百姓夫妇本没有多少财产,丈夫死后,丧葬又要花掉家资的一部分,为此丈夫去世后,遗孀遗孤很难维持生计。大部分节妇要依靠纺织、刺绣、女红等参与生产劳动,维持社会生活,为生存备尝艰辛。“阎氏,方道辉妻,年二十三寡,家贫矢守,姑老子幼,阎训族诸女,得修脯以给饔,寿五十一。”147所以现实的逼迫,使她们自古以来就有着比上层妇女更为充足的再嫁的理由“烈易而贞难,守贞者富易而贫难。”148 其次上层女子生活在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上层社会,家族有足够的物质及文化的资源来支援妇女守节,一般也都会给予很好的看护,盗卖寡妇之事很少发生,也很少会存在财产之争,女子守节可以安然无忧。但是百姓女子的守节却会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困扰。因为在传统社会,妇女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清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149,但是寡妇如果能在夫家守节,就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因此在经济状况欠佳的社会中下层家庭,寡妇若有财产,则成为丈夫兄弟甚至族人觊觎的目标,因为夫家兄弟析产时,节妇有子则由子承夫产,无子则由本人暂行监管,等待立继,节妇有权选择继子,这往往在夫族引起争产纠纷。例如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资,朝夕逼嫁”150族人为了财产的继承并不认同丧偶妇女的守节行为,以致出现丧偶妇女守节与家庭或家族成员强嫁的冲突。另外在社会下层中有些贫穷人家,丈夫死后,丈夫兄弟为了减轻家庭人口负担,和获得彩礼钱而劝说寡妇改嫁,或直接把寡妇卖掉,以致寡妇不能守节,这在上流社会是绝对不会存在的。例如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在下层社会中还存在着一种盗卖寡妇的恶势力,在江南商业较繁荣的地区,如松江地区,有的无赖用各种手段威逼或欺骗寡妇再嫁,并向娶寡妇的人家勒索巨额金钱作为酬佣。他们的方法包括散播不实的谣言,令寡妇蒙上奸淫的无名,使得她无颜再守节,只得再嫁;有时这些无赖干脆用暴力的手段,他们与在不经得寡妇同意的情况下,勾结寡妇所属的宗族,私自为寡妇立婚约,到夜间抢人,强行嫁卖。百姓女子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守节之难可想而知。 再者从家族对妇女守节的观念来看,上层女子的家族特别是少数上层官宦人家,和封建士大夫们,他们是妇女守节的倡导者、鼓吹者,自然也就成为了其实践者。他们认为女子守节是理所应当的事,加之女子守节的举动如若受到政府旌表,就会给她们的家庭或家  33族带来荣耀。所以为满足其家族的虚荣,他们宁愿牺牲妻女们的青春甚至生命,以致对妇女守节控制从严。但是百姓女子的父母出于对年青女儿寡居处境及其前程的同情和忧虑,一般会支持妇女再嫁;而舅姑由于家境贫困,特别是在媳妇未曾生养男儿,不能满足家族传宗接代之重任的情况下,对寡妇再嫁也不阻拦。 最后从其受教育程度来看,上层女子有更多的教育机会,她们可以借助书教形式来自我约束,自觉地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将“三从四德”的伦理规则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并通过遵循这些规范来标榜其出身的高贵和修养的高深,所以她们视贞节为性命,所以即使年轻守孀,乃至已聘未婚而聘夫早亡,也要拼着去做节妇、贞女。与之相反百姓女子没有太多的受教育的机会。虽然她们中也有守节而受到旌表的,但是仍有很多人不顾伦理束缚,选择再嫁,特别是年轻无子女的寡妇。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有“夫死鲜守节”、“夫死妇多再醮,鲜有从一而终者”;或“妇人不以再嫁为耻”的情况。  ⑵八旗女子和汉族女子守节的差异 清廷对于八旗妇女守节的提倡,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效法汉制建立一整套的旌表制度,再一个是从经济上为寡妇的守节提供保证。前者与汉族的做法并无不同,但其不遗余力的程度更甚。后者则是由八旗制度所决定并与这一制度紧密相关的,带有浓厚的满族特色。提倡八旗妇女为夫守节,仅仅靠鼓励宣传,靠“给银建坊”的旌表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朝廷还为本族妇女的守节,提供了一整套经济上的保证,这正是八旗妇女的守节不同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最独特的部分。入关之前,对八旗寡妇,就做出了每月补助1两的规定。入关后,又改为仅仅支给一年。乾隆三年,对于生前只享受半俸半饷的八旗官兵身故之后的寡妇,既然不便于半俸半饷之中再行减半,遂仍给予一年的半俸半饷。同时,对于八旗阵亡官兵的寡妇,即使其子已经充补了养育兵,也不再裁撤半俸,直到其子长成当差,所食银米足抵寡妇一半俸饷之数,再停支领。乾隆六年规定,此后无嗣吴仪的孤身寡妇,给予养育兵钱粮,养赡终身。并对于驻防八旗寡妇、开户养子和另记档案人的寡妇,以及包衣佐领、管领下的寡妇的抚恤,也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包衣旗人中的无嗣孀妇,每月给银一两,至其子得补钱粮时为止。除了由国家财政拨给寡妇的补助之外,八旗各级官员也将优恤寡妇作为一项“善政”来做。另外八旗贵族和官员占有大片的庄田,不少人还占有大量房产,他们的寡妇可以依靠地租、房租为生,并不会像一般旗下寡妇那样窘困。清廷就这样为八旗妇女的守节提供了一整套名誉上、经济上的保证。汉族寡妇只是在为夫殉死之后,或守节已达到朝廷规定的年头,收到朝廷旌表之时,才得以享受“给银建坊”,至多是减免赋税。满族寡妇却可以由八旗组织承担起全部的生活。 ⑶节烈女子受旌表时的阶级差异 政府规定能够享受册封的是普通人民,如果是受了册封的官员妻子,在丈夫死后则不能受旌表,因为政府认为这些妇女既然是享有特权的“人上人”,理应在道德上作为平民阶层的楷模,就要背起当榜样的重担,为夫守节,没有必要专门表扬。这个原则后来一直被延续下来,凡是“命妇”,都是不许改嫁的。再一个是身份低下的贱民如奴婢等也不能  34旌表,这是由于政府认为他们低人一等,没有资格获此殊荣。但是清代法律规定妾有守节的权利,并且守节的妾同嫡妻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样可以受到政府的族表。“妾的地位事实上在丈夫死后比在他生前更加稳固。在他生前,她仍然完全受他支配。‘七出’和‘三不去’的法律规定无法保护她免遭丈夫的驱逐。…但在他死后,她受到禁止强迫寡妇改嫁法律的保护,这法律在明后期作了修改,它不仅保护妻,也包括妾。寡妾和寡妻一样,不论是她们夫家还是娘家,都不能强迫她们改嫁或者将她们出卖。”151所以寡妾与寡妻有一样可以得到夫家的财产,并得到赡养。但是如果身份是妾的寡妇既无亲生子,亦无过继子,在她守寡 20 年后,仍不能获得旌表机会,乾隆二十一年规定,宗室觉罗之妾,如有30 以下孀居至 50 岁,或亲生子,或过继子,守至成立以承其祀者准其旌表。无子者不准请旌。可见政府旌表时对待不同阶级之间的差异。  四、清代妇女贞节观念演化原因的初步探析  妇女贞节观念是随着妇女经济地位和政治制度的发展,以及社会文化心理结构的变迁逐渐变迁的,是在政权、族权、神权支持下夫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妇女贞节观随封建王朝的更替而不断被强化。作为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满清对妇女贞节观的强化更是达到高潮,而随满清政权的逐渐衰落,对妇女贞节的控制又变得十分严酷。清代的经济条件、思想观念、法律规范、价值导向、社会习俗等多种力量合力把贞节中的女性推向了封建礼教的祭坛。 1、加强政治和社会控制的需要 ⑴用家庭伦理强化政治伦理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的强化表面上是程朱理学的提倡,实际上是出自统治者统治国家的需要。国家提倡贞节的本质在于通过女性恪守贞节,履行养老抚孤的社会责任,维持原有的家庭,来增强家庭的稳定性,将妇女的行为规范到符合大清利益的轨道上来,最终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贞节制度本身对统治者而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妇女守节有利益中国以家庭为基石的传统社会的延续与运作,减少了家庭因丈夫的亡故导致妇女再嫁、婚姻解体而造成的流动与不安。所以即使女性在贞节观念的压制下,丧失了精神、情感、选择生活的自由甚至生命自由的权利,以贞节作为判断自身善恶的重要依据甚至甘愿为封建贞节观殉葬,以致年轻丧夫时为得一个“节妇”的虚名而终身守寡,但是政府看到了妇女守节于国家统治有利的一面,所以统治者大肆宣扬“从一而终”、“恪守贞节”的理学贞节观念,对守节妇女也从各方面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 首先封建统治的没落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使清朝统治者感到了封建统治的危机和封建秩序的紊乱,因此在不断加强封建国家机器,强化君主权力和思想文化专制的同时,统治阶级极力强调妇女贞节,把贞节观上升到“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的伦理高度,所谓“丈夫死国,妇人死夫,义也”,152旨在通过宣扬妻子对丈夫忠贞不贰、舍身取义,  31汉族地区所占的比例比较大,边疆和偏远贫困少数民族地区人数少。但是虽然从绝对人数上来看,少数民族妇女守节人数要少得多,可是按照从地区的人口比例来看,少数民族地区未免不比汉族区域的比例高。所以说不同的地理人文环境中生活的人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贞节观念。 一般来说汉族妇女守节程度最重。由于经济文化发达的汉族地区大多是传统文化积淀最深厚的地区,加之统治阶级的提倡、家族势力的推波助澜、传统道德说教的影响、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陈规陋习的影响,以及由科举出仕而做了大官并累世相连而成为名门望族的乡里绅衿和领袖人物热衷于收族修谱、置义田、办义学,倡导节妇烈女,用宗族的财力资助寡妇守节,积极向官府活动旌表事宜。于是贞节观念在理学的教化作用下根治与每一个汉族妇女心中,以致她们在贞节崇拜的社会氛围中,自觉不自觉、自愿不自愿终身恪守贞节,将从一而终的观念内化为了自己的行动,将贞节观的精神枷锁套在了自己的身上,留下了一段段令人触目惊心的贞节妇女备受禁锢、压迫、摧残的历史。   但是大多数少数民族和汉族的贞节观念却存在着差异。例如:南方少数民族由于长期远离政治中心,礼教束缚相对薄弱,私通现象普遍存在,女性大多有婚前社交自由,没有严格的贞操观念。苗族“其处女与人通者,父母知而不禁,反以为人爱其美”。143 “黎女多外出野合,其父母亦不禁。”144 “处子犯奸不禁,悦其欢爱有加。”145。湘南瑶人“其生女及笄者,朝出耕,薄暮归,栉沐与少年子水亭杂坐讴歌,心许而目成,则倚歌和之,携手同归,父母弗禁”。146南方少数民族女性有恋爱的自由,甚至婚前婚后都有相当程度的性自由。再如辽宁的昌图府民间,据宣统《昌图府志》记述,妇女守节程度较轻,再嫁情况比较普遍。其再嫁风习为“女子夫死再瞧者有之。”蒙古族妇女贞节观念与汉族广大地区相比贞节观念相对比较淡薄,再嫁较汉族相对自由。蒙古族倘若新娘婚后“三年不育”,则令“大归”,且听其再嫁。哈萨克族妇女倘若丈夫去世,应首先嫁亡夫的兄弟。此俗在于防止子女、财产的流失,或因妇女再嫁而带走转移。若妇不愿再嫁,亦不强逼,较为尊重妇女的个人意愿,有其一定的社会进步意义。鄂伦春族,妇女如果有了儿子以后夫亡,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嫁的,如果再嫁,则要把儿子养大才行。 5、阶级差异性更加明显 在清代,作为道德的主导方面和政府规定的旌表制度,对寡妇的守节无异是极力提倡的,许多女子也自觉不自觉、甘愿不甘愿的为此献出个人的青春和希望。庞大的受旌队伍便是最好的证明。可是若深究人们对守节的态度,则可明显看到不同阶级之间的差别,由于各阶级、阶层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便出现了在同一情况下,守节的差异。 ⑴上层女子和百姓女子守节的差异 一般而言,上层女子的贞节观念比百姓女子要强固一些,在实际行动上,百姓女子也没有像上层女子那样严格的践行贞节伦理,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阐述。首先生活环境决定了妇女对贞节伦理的取舍。清代社会中,寡妇守节存在着“守得起”与“守不起”的经济因素,当上层女子在富裕的生活中安心守节时,她们的贞节观念对于那些食不果腹  35以此激励臣子对国家赤胆忠心、死而后已,从而形成家和国定、民安国泰的局面。清政府提倡好女不嫁二夫,背后的动机是让忠臣不事二主。越是要求男人为国尽忠,就越要求女人对男人尽节。理学中,女人对婚姻的坚守叫做贞节,而男人对君臣关系的忠实叫做气节—两者都是“守节”。清政府提倡女人贞节,会给男子提供一个无形的模仿对象,导致男子在另一种关系中守贞,那就是对君主绝对的忠实,不起一点背叛的念头“以(节妇之心)推之,子必善事其亲而称孝矣,臣必能报其上而称忠矣,四海其有不治乎?”153清政府谴责女人的失节,正是为了避免男人的失节。这样好女不嫁二夫的越多,就越能增加忠臣不事二主的决心。女人争做贞女,男人争做忠臣,统治者可以从中受益。因此封建专制社会中的女人守贞,也间接地起到了辅助男人忠心于皇帝的作用。 其次中央政府对于节烈妇女的旌表制度对于清政府的政治统治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清代社会中以血缘为纽带、以地域为依托的大家族,可能是潜在的反政府的力量,但也是政府可以利用的稳定地方统治的力量。所以清代统治者采取旌表节妇烈女的办法,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利用他们为国家服务来加强地方的统治,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安定。另外政府通过对守节妇女的旌表,可以促进封建理学家所宣扬的“忠孝节义”等伦理道德的传播。再者如果说汉族妇女的守节抚子是为了传宗嗣的话,少数民族官员之妻的守节抚子除去传宗接代的意义外,还有确保土官土司世袭官职传袭的作用。土司们寡居的妻子,抚育子女长大则可避免大权旁落与兄弟、女婿等人之手,对于土司家世来说意义重大。因为她们不仅能感染和影响一群人,而且可以为国家的改土归流和少数民族的安定做出贡献。 ⑵贞节观念有利于小农经济的稳定 赋税我国封建经济到了清朝时期发展到鼎峰,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广泛使用,以个体家庭为主的小农生产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组织中开始作为基本单位而存在,清统治者提倡女子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可以巩固小家庭、小农经济私有制,使其完成承担国家赋税兵徭的社会责任。 ⑶贞节观念亦可强化家庭伦理制度 在中国古代社会,一个家庭中男子的不幸早世,对家庭来说是个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它使家庭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劳动力,可能会招致家庭的毁灭,是否能免除这一厄运,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妻子的态度:殉夫而死,抑或再婚而去,还是留下来养老抚孤?在古代社会,没有什么社会保障制度,子女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问题基本上是通过“家庭”这一社会组织来实现的,况且贞节观念核心的外在形态,就是要求妇女有三德:事舅姑、敬丈夫、慈子女,所以守节无疑最有利于维系家庭的完整,也最合父权传承之道。因为妇女不离开这个残缺不全的家庭而选择守节,就会对死者和生者自觉的承担起许多义不容辞的责任:奉养舅姑、抚养子女,使得一个家庭得以维持完整并实现发展。例如清代有一姓周的女子,她丈夫去世以后,她亦想殉夫,但是“翁姑情孔迫,呼天而号曰:天岂欲覆吾家,使吾子女随吾子以亡乎!吾老不足惜,兹二孤其难图存!”另外节妇们 在丈夫死后一般会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把孤子培养教育,让他们走上读书中举的道路,以来光耀门嵋改变自己和家庭  36的命运。例如莱阳董孙氏,丈夫早逝,家里很穷,孙氏靠纺织养活公婆并“抚孤通成立”,有人要为其请求族表,孙氏笑说“以节求显,非吾愿也,汝能读书登第,显扬汝父,孰多乎!何族?”这是符合统治阶级需要的。 另外妇女守节可避免殉节给家人带来的感情伤害,烈妇殉节给家庭成员造成感情上的极大伤害。丈夫的去世,对于家庭无疑就是晴天霹雳,噩耗带给全家的是长久的伤痛,如果妇女守节实际上是使家庭又多死一人,更使得未成年的孩子在承受丧父的心灵创伤和生活磨难之际,又彻底失去母爱,她们的殉烈也使其父母失去女儿,公婆失去儿媳,给本来已经受伤的心灵增加哀伤。因此守节妇女的默默付出不是屈从伦理价值的要求与期待的一种懦弱表现,而是用实际行动很好地诊释了为人子女和为人父母者应该如何去承担自己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为后人树立了平凡而光辉的正面形象。这虽然是中国传统女性的美好品德和精神财富,但是却被封建统治者用封建纲常伦理道德所掩盖了。 2、理学的统治思想 清代妇女贞节观念不断强化的根本原因是理学思想在社会文化中统治地位的确立。明代中叶以后到清初近一个多世纪,发生了许多重大的政治变动。明朝在它的最后 50 年间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封建纲纪败坏,党争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北方连续发生自然灾害,在对付农民的反叛、日本对朝鲜的侵略和满族的南侵这些刻不容缓的大事中,国家的财政限于崩溃。在这样的时代,名教伦常然荡然无存,任何官方的意识形态,伦理模式,或者规范原则都难以贯彻。但是满清入主中原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改变传统的华夷观念,淡化其“异族”统治者的形象,恢复国家的统治秩序,巩固和加强其专制政权,清统治者着力从汉文化中吸取统治经验,希望通过强调封建伦常来将社会纳入有序、稳定的运行轨道。加之清代理学家也想把自己的观点上升为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得到最高统治者的支持,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清朝统治者与理学家一起,通过政权的力量将封建纲常名教同政治、法律相结合,通过政策的制定来鼓励节烈,将理学中歧视妇女的思想理论、观念道德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加之理学推行夫为妻纲的伦理价值观念,所以信奉理学的文人也就不惜笔墨的对此宣扬,以此使妇女的节烈行为达到理学的高度。在理学家文人和国家力量的推动下,贞节观念迅速蔓延并渗透到了妇女的行为规范和心灵深处。贞女众多,贞节祠堂、贞节牌坊遍布各地,说明理学贞节观,在经过几百年不断修饰包装,到了清代已经十分完备,确立了在社会思想中的统治地位。 首先理学思想以孝治天下,“守节”寡妇,在母子同居家庭中是尊长,享有很高的尊重权。妇女若“守节”,在遇到诉讼问题时,官员也会给予支持,受到不同程度的尊重。其次女子从小受到理学贞节观的影响,深受礼教的毒害,大都会自觉地恪守贞节观。“一女不适二夫”的思想成为束缚妇女的重要思想武器。由于统治阶级的提倡,“从一而终”的观念逐渐获得更广泛的认同,贞节被普遍视为与忠、孝并列的崇高美德,是女性的最高德行。再者青年寡妇本人将所谓贞节看作是比自己生命更为宝贵的东西,以守节为最大荣耀,从而造成了人格内涵高度浓缩在“为夫守节”这一点上来。“女子名节在一身,稍有微瑕,  37万善不能相掩”154。妇女们也在这些礼教的灌输、熏陶下,潜意识中将“为夫守节,从一而终”作为自己人格的主体和内在的信念,从而迷失了自我。“与其说她们是为求名节而不怕死,不如谓之是恨名节而怕活着”。155无数年轻寡妇“守节”终生,足不出闺门,过着极端艰难凄凉的非正常生活。一般的妇女一生中除了丈夫、父亲和兄弟等少数男性家庭成员之外,就没有更多的外界男子可供接触交往了。生活在大城镇的妇女,特别是大家闺秀们,在元宵观灯等不多的几个节日,或者朝山进香拜佛求子等宗教性质的活动,偶尔有机会走出闺阁,出现在大型的社交场合之外,大部分时间都被困守闺阁门间之内。在理学贞节观的影响下不仅寡妇本人以“守节”为荣,而且社会舆论也普遍以守节为荣、改嫁为耻。一位从小在对贞节行为的赞赏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女性,从一而终的观念在她们的心中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最后贞节观念已从最初的礼教观念上升到了理,她们对其的反叛也上升为是对“理”的反叛,不可能在心理上摆脱贞节的影响,成为贞节观念的叛逆。例如袁枚的妹妹袁机(1720-1759),另外另外由于理学思想的影响妇女常常用“婚姻事,天注定”,“前世没修好”这类话聊以自慰。她们认为:“嫁人,嫁人,既嫁了人,生是夫家的人,死是夫家的鬼。”事实上大多数妇女思想上早已打上了贞操观念的烙印。于是一种无形的,但是又不可抗拒的文化洪流便湮灭了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 3、满汉一家思想的渗透 “野蛮的征服者总被那些他们所征服的民族的较高文明所征服,这是一条永恒的历史规律。”156所以汉化是历史上少数民族自主选择的一条重要发展道路,是人类历史向前发展中的一种进步现象。满族是中国历史上继蒙古族之后,又一次建立起统一王朝的少数民族,也是统治时间最长的少数民族政权。不能说满族在征服中原过程中是野蛮人,因为那时他们已经进入封建时代,但比起有过上千年封建文明的中原汉族,其历史文化的积淀毕竟有限。满族立国以后,清统治者几乎承袭了明朝的全部封建法制和政权机构,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了八旗制度,八旗中满、蒙、汉族在经济文化生活中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虽然由于清代满族贵族统治者由边隅之地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作为一种生机勃勃的向上力量,又给这种传统的历史文明注入了新的血液和文化基因,从而使古老的风俗礼仪文化有了新的内涵,焕发出新的活力。但是由于汉儒文化的全方位影响,这又给清统治者带来了极大恐慌,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政策,保护以满族为核心的政治机构、等级制度。在满族占有大量圈地的同时,延续明律的封建土地制度。采用明万历《赋役全书》作为征赋敛役的主要依据,承袭明朝的封建剥削制度。另外在八旗中制度中还做出了许多限制:旗民分治、旗民分住、旗民不交产、民人不许出关、旗人不许宽衣博袖、提倡“国语骑射”等等,然而这一切都改变不了民族大融合的发展趋势。 满族取得在中原的统治地位以后,面临复杂的局面和统治全国的全新形势,首要的任务是弱化汉族士大夫及普通民众的敌视及反抗,将其纳入到统治体制之内。尽快采取措施来缓解极其紧张的满汉矛盾,已迫在没眉睫。同时,鉴于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导致迅速  38灭亡的教训,如何长久地维护统治不能不成为统治者思考的一个重大问题。所以满族统治者企图以采取满汉一家思想的措施来缓和极其紧张的满汉关系。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统治先进发达的广大汉人地区,也为了确立统治的合法性与正统性,需要吸收汉人的先进文化,为自己所用。统治者开始深入的考虑,对社会生活到思想观念都迅速向汉族社会看齐,开始大量地采用儒家的一系列学说,尤其是对儒家伦理道德的全盘吸收。清朝最终确立了象征正统的儒家伦理政治的主导地位。使这个民族的面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可以说满族统治者用汉族的儒家学说改造了或说重塑了整个民族,他们对儒学的尊崇和实践,是汉族社会也望尘莫及的。尽管在他们之前进入中原的北方诸族,曾一次次地经历了征服、衰亡并最终融入汉人之中而消失了自己的过程,但他们却还是重蹈了这种覆辙。 “满汉一家”的思想观念影响了新形成的满洲民族的社会生活,也影响到妇女生活的方方面面。妇女贞节观念也自然受到了影响。所以满族统治者每年旌表贞节烈妇,满族妇女也逐渐的抛弃旧俗,改从汉制,开始戴上沉重的封建礼教枷锁。她们开始普遍遵循汉族人寡妇守节的婚姻观念而走进闺房、为夫恪守贞节、矢志不渝,跌入封建礼制的深渊。入关以后的满族统治者为了自身的统治,几乎是未经消化和斟酌的一概照搬了明王朝的一整套旌表制度和做法。但是这些做法当时却主要是继续针对汉族妇女而实现的。通常无法直接应用于满族妇女的身上,“所以在清初旌表满族节妇时,常有给殉夫而死的妇女披上“贞烈”外衣的情况。其实这与汉族的节妇烈女是名同而实异的。”157清廷将优恤八旗孀妇当做善政来做,可见统治者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妇女守节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经历一番曲折反复之后,清朝统治者终于在本民族内确立起一套完整而行之有效的保证妇女信守贞节的机制,并使贞节观念深深渗入到满族社会生活之中。经过逐渐强化的贞节观念的浸濡和日益劲炽的贞节之风的熏染,满族妇女和汉族妇女一样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了贞节强加给她们的苛刻要求,她们自卑,甚而自缚,在滑向苦难生活泥淖的过程中,她们自己有力地推了自己一把。正如歌谣所唱“贤妇女,能守节,同甘同苦要同穴;只为不忘结发恩,名标青史夸贞洁。贤孝节妇,万古留名。一行有玷,百事无成。”158 4、社会风俗习惯的蔓延 民俗是人们观念意识的反映,人类是社会化的动物,他们的一切行动在不知不觉之间,时时受了社会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中国社会是靠宗法、礼教来维持的。在男性支配一切的社会里,男尊女卑的观念,衍生出许多压抑女性、束缚女性、对女子的能力予以不正确评价的思想和风俗习惯。其中最甚者,莫过于要求女性单方面的保守贞节。譬如再嫁这一件事,社会风俗对此是绝对否定的,那么政府对于再嫁是遏制的,父母对于再嫁是阻挠的,同时男子对于再嫁的寡妇也是不娶的,这一寡妇虽然想再嫁也无处去。而且人们之间相互影响会产生对同一种文化的认同,容易产生从众心理。别人的一句“再嫁为耻”或“再嫁败坏门风”有可能在寡妇的心目中形成“蝴蝶效应”,促使她打消再嫁的想法。如果哪个妇女不随大众,必定会遭人唾弃,不但没有社会地位,就连不懂事的孩子也会看不起她。这种从众心理使得“妇女类能崇尚廉贞,保持清白”。159以至于崇尚贞节形成为一种社会习  40主流价值观念合谋完成对自我行为的控制。譬如南方某些地方流行的抱丈夫牌位或公鸡成亲的风俗“粤东乡人子,常有为人掠扳出样,为之猪仔,或衣食无着,辄自出洋觅食。然有已定妻室者,其家待此人久不归,则择日迎娶妇如仪。妇立右拜天地翁姑,其左则缚一雄鸡以应之。仍责妇奉事一切,静待夫归,或已归亦不顾也。又有已娶妇而子逃去者,亦邀其妇为子守节。有私欲嫁人者,则必自行卖去,而得其财礼。”163在这样的社会风俗影响下如果妇女不能为夫守节而离婚,女性就会处于没人要的,被人丢弃的境地,人格受到极大侮辱,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所以这也成为女性及其父母竭力避免的结果。这样的社会氛围造就了守节与否两种荣辱的巨大心理落差,要求妇女守节和殉夫做烈女的社会舆论,就给一般妇女造成了巨大的心里压力而难以抗拒。使得女性以不再婚为最高追求。“故贞烈之多,良以山水所钟,亦习尚然也”。 5、民间宗族势力的推崇 中国人自古以来聚族而居,守土重迁,一般二代或三代同居的家庭,是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为准则的宗族,则是人们基本的社会关系集团。在社会生活中家庭对宗族有着紧密的依附关系,宗族也对家庭有扶助和约束的责任,宗族成员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强固的宗族观念、共同利益群体。特别是到了清朝宗族势力对于家庭的一些社会事务,往往有较强的约束权力。在君主专制的封建国家最基层发挥着有效的统治作用。宗族也是清代妇女贞节观念不断强化的社会底蕴。“士绅们作为地方精英,拥有强大的经济势力来支持善举,更具有巨大的号召力发起善举,同时他们也多为急公好义者,热心地方事业,当然也有小部分是虚荣心作祟,冀图通过此举博得敦崇风化的声誉和维护礼教的美名,获得国家认可的合法的宗族权力,扩大家族在民间的影响,巩固业己取得的民间社会之领导权。但这种领导权是民间社会自发认可的,并没有来自上级权力部门的认可,而为获得这种权力而付出的成本代价无疑也是相当高昂的。但是妇女固守贞节获得政府旌表,不但能是家族获得物质上的利益,享受官户待遇,免去许多赋税徭役,还可以一次性地得到一笔来自政府的赏赐。”164这对家族的声望名誉是最为至关重要的。得到皇帝的下诏旌表就表示这个家族已经受到国家政权的认可,其民间权力就可以赋予政权乃至皇权的色彩,这对于巩固其在民间社会的地位无疑是再好不过的一种手段。所以当时的社会、家族,甚至于家庭成员都认为妇女守节是理所当然、光宗耀祖的事。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强化妇女贞节观念,各个宗族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宗族对于妇女这种全面符合三纲五常的节烈行为,提供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支持,以最直接的方式,影响妇女的生活。 ⑴物质支持   在列女实际生活中,仅仅依靠伦理意识的控制和规范是不足以使其完节的,更多的是需要实际生活中的制度保障和物质接济。“宗族为了阻止寡妇再嫁而在经济上对她们实行小恩小惠,清代民间绅衿组织修建的安节局、全节堂、清节堂、保节堂等贞节组织的设置和对寡妇救济措施的出现,就是政府对贞节列女进行族表彰奖措施之外的一种重要配合及  41补充措施和保障。这在开始主要出于救助贫困孀妇的需要,后来鉴于各地“争醮”、“逼醮”、“抢醮”之风日盛一日,于是又注入了有关捍卫寡妇贞节的内容。”165这些堂、局都有一定的田产,可以给寡妇一定的经济资助,或者接受她们入堂生活使她们不受外界的干扰和暴力污染。许多清节堂等组织的主要功能,出了救济有所需的青年寡妇外,还代表她们向政府申请贞节牌坊,争取贞节牌坊成为不少善堂的目标之一。虽然清节堂里的妇女相比于那些没有得到政府族表、宗族救济和清节堂收容的节妇,清节堂里的节妇是幸运的,使她们免遭了较少的艰苦生活。表面上是为立志守节的寡妇提供物质援助,但在本质上其实是教化工具。所以清节堂等的设立对妇女贞节观念的强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经济方面有的宗族还规定“寡妇守三年者,本房房长及亲支保明,批给本名一户米,五年以上加一户,十年以上加二户,十五年以上加三户,二十年以上加四户”;“三十岁以内守节至五十岁者,已合国家旌表之列,优加五斗;””如内有无子孙者,再加一户”;“如本族聘他姓女未成婚而亡,能归本族夫家守节者,给加。”166 随着家族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般宗族都设有义田,用来赈济以贫守节的妇女,如:“王贞女,钟山人,许字方祉荣,未嫁荣亡,女闻讣请归方居,丧尽礼,家贫母给地数,勤种终养。”167还给寡妇一定的抚恤金。如华亭张氏义庄规定,寡妇之家即使经济不拮据,亦按贫穷族人标准给予口粮、衣物。浙江永康县应氏宗族有恤嫠田一百余亩,收入全给节妇贞女。有的地方也给佃农寡妇优惠条件,例如广东香山刘清的佃农死了,儿子尚幼、遗孀失去租地就无法维生,刘清为保持其“清节”,允许继续耕种,交不足地租也不追逼。当然宗族也会给守节妇女其他一些生活用品和婚嫁死葬必需品。江苏《赵氏宗约》有“旌节孝”条。规定:“族中有事亲竭力、孀居守节者,生则厚加赈恤,死则厚加殡敛,群奠之、群茔之、志于石,传于谱,仍求旌表其门”。在封建朝廷为守节妇女进行旌表的同时,有的宗族祠堂也给节妇贞女建立祠宇进行表彰,并且在家谱上大书她们的事迹,“一以阐幽,一以励俗”。168虽然家族的赈济只是通过极力表彰节妇,树立封建道德的典型。宗族将物质资助作为束缚、禁锢妇女的一种手段,其温情脉脉的面纱下掩盖的是其要求妇女从一而终的本质。但不管如何,毕竟这少许的赈济也略微能使部分节妇在沉重的生活负担下得以喘息。 ⑵精神支持 ①族规、家训的倡导和激励 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以儒家传统为特点、以父系家长制为核心的家族文化。家规礼法是构成家族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儒家伦理与家族文化结合的载体。清社会妇女守节者多于前代,家法的规定不能不说起了最重要与最直接的作用。家族撰修家谱、族谱,通常都将家范、家训、祖训放在卷首或较前的位置,成为家谱、族谱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家族也常通过家范、家训、祖训等对妇女的贞节行为作出严格的规定。鼓励妇女践行“夫死守节”、“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并保证守寡妇女将可得到家族衣食的赡养,同时不允许族人欺凌寡妇。如清《蒋氏家训》的家规:“妇人三十岁以内,夫故者,令其母家  42择配改适,亲属不许阻挠。若有秉性坚贞,视死抚孤守节者听,众共扶持之,敬待之,周恤之,不得欺凌孤寡。”又规定:“妾媵四十岁以内,夫故者,即善嫁之。其有天付贞操,确乎不移,誓愿守节者听”;169湘潭陈氏家训载:“设有青年丧夫,柏舟自矢,终身完节者,房族应共同举报请旌,以彰其节”;有些宗族还把提倡妇女的贞节观念,限制女子的规定和教条广泛的写入宗族家规中,对妇女从小灌输贞节观念。以致妇女都能“自幼寡言笑,《女教经》、《七戒》小学诸书,辄诵辄通,时时记忆古昔贤淑节烈事”;170族规中“奖名节”规定:“族中如有孝子、梯弟、义夫、节妇,确有实迹未经旌奖者,应由族人备录行状,会众核实,联名举报,或请匾额,或请旌表。斯亦一族与有荣焉之事,不可不知”;171有的宗族会在名誉上鼓励妇女守节,对妇女的节烈行为持支持态度,规定在修谱时可以在宗谱中立传“或为女而贞烈,或为妇而贞节,是皆足以励世”。 172 ②严惩不贞者 为保持贞节,夫亡后宗法势力不断加强对寡妇的迫害,这在一首民歌中可以表现的淋漓尽致:“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作烈女、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樽绳在梁、女儿贪生奈逼死,断肠幽怨填胸臆、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籍以传姓氏、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173。宗族制下把“夫死不嫁”作为对妇女的一种道德说教。许多宗族要求妇女“从一而终”,对夫亡后企图改嫁的妇女进行种种阻挠,对不守贞节的妇女作了严厉的惩治规定。从轻的处罚措施来看,要么是不将其名写入宗谱。江苏《晋陵奚氏宗谱·义例志》中,就写着奚姓娶妻,若娶的是二婚,谱中“书侧室某氏”,不把人家当正妻看待。江夏的《周氏宗谱》里就指出:“夫殁另嫁者,从前谱例于娶某氏三字用圈围之,今则大书醮字于某氏名下,示以庙绝也。”174《闽杂记·搭台死节》载:“福州旧俗,以家有贞女节妇为尚,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尽。先日于众集处,搭高台,悬素帛,临时设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缢讫,乃以鼓吹迎尸归殓。女或不愿,家人皆诟詈羞辱之,甚有鞭挞使从者。”175而像是沉塘、点天灯等残酷的处罚失节妇女的行为,在宗法家族内部也是此起彼伏。住在长江岸边镇江大港的赵氏家族,就对千名不守节者,“缚而沉之江中”。女人一旦失去节操,就会在众人面前产生无以名状的难堪、恐惧、羞耻。清曹端《家规辑略》中特别规定了对寡居者或未嫁者私下与异性相交,所要受到的家法惩治:“女子有作非为犯淫狎者,与之刀绳,闭于牛驴房,听其自死。其母不容者,出之;其父不容者,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宗图上削其名,死生不许入祠堂。”176族规家法的戒律和破戒者的尴尬,使她们活着备受羞辱打击,死后无处留名安魂。妇女在家族生活中完全丧失了独立人格,在高度自我压抑中渐渐地远离自己的欲望。从侧面也有效地增强了社会的节烈风气。 6、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变 ⑴经济动机:妇女财产权的削弱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妇女的贞节观念是社会意识范畴,由社会存在所决定。妇女守节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经济的私有化程度越高,妇女的贞节观念越  39俗,整个社会发展到了为贞节而贞节,甚至于盲目遵从举国痴迷的地步,道德的愚昧便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可见任何社会都不乏为了声誉和地位自觉不自觉的坚定实践社会主流观念之人。 社会风俗对妇女守节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自觉实践名节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或一开始就能那么自觉的,相对稳定而持久不变的舆论氛围是维持节孝行为长盛不衰的主要保障。清代的社会风俗习惯警告妇女必须走从一而终之路,否则名节有亏,将在社会上抬不起头来,受到各种侮辱,亲戚会认为她玷污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160例如“冲喜”习俗:双方定亲后,男方患有重病,经双方父母商定,提前择吉日迎娶称“冲喜”。女嫁到男方,经过短暂的夫妻生活男子就病故了,许多并不能过夫妻生活,甚至女方到达男方时,未婚夫即已亡故。“汪万钟继聘妻万氏,潜口人,万钟聘氏未姿而病笃,家人涓吉,迎氏归,甫入门临夫床,而万钟目唉矣,氏时年十七,矢志不复归母家,奉姑抚前室子成立,守贞以终“。161 “冲喜”这种婚姻陋俗,往往导致妇女的不幸,这些女子或还未跨进夫家门槛,或未来得及合晋,未婚夫就亡故。这种社会习俗,往往造成女方的守节或殉烈。烈女贞妇们已经把外在的礼教规范内化成为个体的主动欲求,把社会要求女性的贞操节烈熔铸成了个人的第二天性,她们视守寡殉夫为理所当然,将压抑的痛苦转化为顺应的愉快,为能够以青春和生命实践为人妻之礼而骄傲。 其次,以官方鼓励和女教教诲为代表的社会舆论会使女子贞节逐渐成为一种思维定势。一个地区如果一旦形成了妇女守节的风俗习惯,那么敢于违背这种风俗习惯的行为就会受到很大压力。但是顺从这种风俗习惯就会备受宠誉。例如妇女可以通过恪守贞节可以提高在家族中的地位,因为她的存在使家庭得到经济上的利益,每月分给一定数量的银钱,同时也使家庭免去赋税;维护自己在家族内部,特别是在选择嗣子问题上的决定权;另外还可以在丈夫去世后监管丈夫的财产,并且对于分家等经济事务享有决定权,因为子女在决定买卖家庭财产的时候,必须得到母亲的同意,所以母亲有权利分配家庭经济,决定家庭的生活方式;最后通过艰辛的守节获取里党和文人的称赞。然而社会舆论对妇女贞操的要求日益严酷,寡妇再嫁尤其是离婚成为女人最大的耻辱与罪过。自愿殉节的风气在“道德”的廉价奖赏下愈演愈烈。社会中多数家长也认为女儿丧失贞节是全家的奇耻大辱,而恪守贞节则可以为家族增光添彩。“夫死,妇不再适,里有再醮者,乡党宗族引以为耻。”162更有甚者,寡妇再嫁,不仅生前要遭受到歧视和羞辱,即便死后亦不能幸免,在再嫁者死后,族谱也会贬低和蔑视她们,正室曰“配”、“继配”,娶再嫁女子曰“纳”,若有妻子改嫁出去曰“曾娶”,目的是为了歧视“失节之人”。与其这样,还不如选择殉节或者守节,与青灯孤影相伴一生。 最后即使是在男尊女卑的时代,如果一切美好的言辞加在节妇烈女身上,也会对她们的精神满足产生强大的吸引力。诸如“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等主流价值理念的不断灌输,已深人部分女性骨髓之中,这种广泛的强化的宣传教化必定在广大的妇女们心理上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其难以违抗,也强化了寡妇守节的信念与决心。最终妇女自愿与  44⑵商品经济的发展 首先封建社会发展到清朝继续转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破土萌芽,并获得初步发展,随之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男子开始外出经商,但那时盛行早婚,所以每个商人家里都有一个独守空房的女人。无论外出经商的男子在外如何放纵自己的生活,他们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家庭,使他们都没有后顾之忧,可以专心在外拼搏。这也就决定了社会需要强化妇女的节烈风气,所以那时男子对于妇女贞节观念是极力倡导的,对于捐资抚孤恤寡、修建贞节牌坊之类的公益活动非常慷慨。 其次,清代商品经济的逐步发展,棉花成为主要的纺织原料,特别是江南地区,随着商品化农业的发展和市镇商品经济的繁盛,苏杭嘉湖常松诸府的蚕桑丝织业、棉纺织业等都出现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棉织品逐渐普及化,适合妇女参与生产,以佣织养家而不是单纯的依靠种植田地。妇女从棉纺业的所得,高于在田地的工作报酬;可以养活自己,也可以扶养小孩。换言之,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寡妇较多谋生的机会,在增加家庭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经济独立的机会,减轻了妇女守节的困难,守节的可能性因而增加。例如“汪士纹妻王氏,士纹姚墅人,死於康熙年间,王家贫,早寡,二子一女皆幼,乃挑菜拾橡或佣织赁舂以为活。”清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对中国长期以来封建传统的本末观提出了质疑,现实生活中,人们切实体验到物质利益毕竟超过名教的虚荣,从而逐步放弃了贱商、轻利的人生价值观,反而重利崇商。商业的不稳定性及人们对金钱的崇拜,又必然使家庭纽带松弛,传统伦常淡漠。所以在商品货币经济的作用下,人们对贞节的要求放松,导致传统的封建道德观念不能不做一垂死挣扎。加之清代社会上戏剧、小说非常兴盛,民众可以从所喜闻乐看的戏剧中也包含着许多宣扬贞节的内容,这些都为官方所倡导的理学贞节观走向民间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⑶社会战乱的增多 清代由于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使统治阶级更为奢靡,所以在统治阶级的残酷剥削下,农民起义以及各种形式的斗争日益发展起来。各地土匪、流寇四起,经常扰乱民间。导致清代社会的战乱频繁,民族矛盾、阶级矛盾交织在一起。自古以来,战争带给人们的创伤己经无法估量,而对于女性来说,每一次战乱都成为她们生命中的一次大的灾难,很多女性的命运也由此而改变。在战乱期间,残酷地屠杀使社会秩序严重失控,无论是镇压还是反抗,作为弱势群体和有价值的掠夺目标的女性受到的蹂躡令人触目惊心,其中性暴力则是对女性致命的摧残。所以社会动乱中贞节烈妇的增多,就不可避免。无论是农民军还是清军中都时常有违反军纪的士兵为非作歹,比如清兵入关后,进攻扬州,城破后大肆杀掠,许多妇女惧辱而自尽,其情其状极其惨烈。 兵乱发生时,妇女由于身体虚弱、缠足后小脚行动不便等原因很难与男子一起逃难逃离兵追和贼乱。她们往往通过逃避、躲藏的方式求得自身的安全。但是传统的“保节”观念在妇女心中根深蒂固,妇女贞节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就是换取一块她们无缘看到的官方贞节牌坊或是当时众人的口碑。“失节事极大”的理学贞节观,是她们恪  45守贞节的内在动力。致使她们在大敌当前为保贞节而慷慨献身。一些女性为了自己的人格和贞操不被玷污,往往采用自杀的手段进行自卫。一类是遇到强暴时不屈而死,一类是殉夫而死,如“乡民李国臣之女,未嫁。贼至爱其资,携之上马,女骂不绝口,自坠者数次。贼怒,刻一目,犹怜之,不忍杀也。复拥上马,女骂愈厉,仍自坠,贼愈怒,双目俱剜而死”;180又如西宁张氏“恐受污,投缳自尽。”181在《清史稿·列女传》集中展示的这类自杀事件共有一百多例,但自杀而死的人数还不止如此,因为有的自杀妇女后面还同时附有多个同样原因自尽的妇女,无法一一统计。这一无声而又无奈的抗争,充斥于战争所到的每一个角落。在女性看来,既然从夫死而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与其让丈夫担心死后自己的归宿,还不如先于丈夫而死,于是贞节烈妇就不断出现。 综上可以看出,清朝通过旌表制度及贯彻机制的设立、各种表彰方式的施行、节烈妇女榜样的劝诱、文人士大夫的倡导、大众舆论的引导、宗族恩威并施的奖劝与控制,以及清代各种尖锐又复杂的社会矛盾、社会结构的转变,以及妇女的追逐与盲从,共同导致了这一时期的贞节观念呈现出日渐强化的趋势。  结语  妇女贞节观念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现象,既有正面意义又有负面影响;既有文明进步性又有保守落后性。贞节崇拜在历史上是得失兼有的,在文化上则是优劣各半的。历代封建王朝对妇女贞节观念的提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女性的积极作用; 并从一定层面上抑制淫乱之风,从而巩固一夫一妻制家庭,推进入类文明进程。清代,由于统治者不遗余力地煽动节烈风气,虽然社会上出现了支持和反对妇女守节的两种不同观点,但是妇女贞节观念还是发展到了极端,并呈现出教条化、宗教化、制度化的趋势,无情地吞噬了千千万万妇女的青春和幸福。 妇女贞节观念的强化给守节妇女本身带来了众多的苦难。在父权文化下的妇女们,无不以夫为天。她们的精神生活往往都是围着丈夫而转的,一旦丈夫去世,她们成为贞节观念下守节的妇女,其精神生活日益萎缩。这对她们正常人格的形成和发展是一种摧残。面对种种精神压抑,抵制难耐的寂寞和感情饥渴,她们采取了种种方法,甚至人为的设置了一些藩篱,试图让自己达到心如枯井、欲望全无的境界。为极力克制性欲的渴求,有的寡妇还会以断指、自杀等自残方式來设法排解心理与生理的苦痛。守节妇女失去爱人以后,往往对生活有一种失落感,她们再也得不到别人的理解与关爱,内心积压的苦痛再也得不到发泄,所以常常处于屈辱、悲痛之中, 妇女贞节观念的实质是对女子实行单方面禁锢的符咒。社会上妇女贞节观念的强化和节烈风气的盛行,并未对统治阶级中的男性恪守贞节造成任何影响。鲁迅在《我之节烈观》中曾说过:“只有自己不顾别人的民情,又是女应守节男子却可多妻的社会,造出如此畸形道德,而且日现精密苛酷,本也毫不足怪。但主张的是男子,上当的是女子”。182有些妇  46女遵守贞节观念只是在统治阶级宣扬妇女贞节观念的压力下不得已而为之。殉夫只是为了“尽妇道而已”守节也有不少只是不愿“失身再事人”,可见愚昧、盲从、麻木、呆板、缺乏创造性、缺少反抗精神等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的糟粕让节妇烈女诠释的淋漓尽致。历代封建统治者不管寡女年龄大小,能否生存,只要能孤守空门,决不再嫁,就誉之为贞女、节妇,为之树碑立传,大加宣扬,并把守节视为妇女的一种美德,这是封建社会中两性关系不平等的集中体现,妇女因此而遭受的封建压迫亦更为残酷。这正如鲁迅所说:“节烈难么?答道,很难。男子都知道极难,所以要表彰他。”“节烈苦么?答道,很苦。男子都知道很苦,所以要表彰他。”183虽然随着岁月的流逝,许多作为封建伦理物化象征的贞节牌坊,或毁或废,湮没无闻,但仍有许多顽强的挺立下来,向后人们诉说着历史上的无尽沧桑与愁苦。 妇女守节,从人道主义观点看,是极其野蛮极其残忍的事情,法律不该褒扬,社会舆论也不该提倡,而应该坚决反对。死做夫鬼的守节殉身,这一陈规陋习是中国风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它压抑着人性,磨灭这民族的锐气,麻醉这人们的心灵,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成为中国保守,落后的根源之一,无论从社会学、伦理学,或历史学上说,把毫无罪过的闺女处于无期徒刑(守节)或死刑(殉节)都是反社会的,反科学的。使我们深恶痛绝,必须彻底摒除而后快,当中国向现代化的目标迈进时,怎样继承古代风俗中的精华,剔除其封建糟粕,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新的文化格局,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于物质生产同等重要的任务。现在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里早已没有“贞操”的条目,昔日贞操观所指的女性对男性忠诚的片面要求,已被男女共同遵守的婚姻家庭伦理、性伦理所取代。但是传统贞操观并未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在广大农村,贞操仍是品评女性的重要尺度。这说明我们仍需进一步解构贞操观念。加大对贞操问题的关注,进一步认清贞操观的实质及对女性的危害,尽早革除贞操观的残余,真正用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但由于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妇女贞节观念的泯灭实非易事。首先,要淡化贞节观念。传统贞节观本质上是对于女性在性欲方面的压抑。性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与生命本能,符合人类发展的自然规律。人类的性爱以爱情为基础,含有崇高的情感,不能用贞节代替或否定爱情,更不能把贞节的价值置于婚姻和生命之上。其次,要确信性爱规范上的男女平等,鼓励和尊重女性在性爱上的权利和自由,改变妇女在传统观念中的从属地位。再次,夫妻之间要要在爱情的基础上坚守对性伴的忠诚。这才是现代社会真正意义上的贞节观,才有利于现代爱情、婚姻的巩固与提高。        43强,也就是说私有制决定了妇女守节的程度。“节烈观念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和私有制、父权家庭确立这种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的产物。是父权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177清代社会生产力低下,生产方式总体上未能突破自然经济躯壳是清代妇女贞节观念不断强化的根本原因。财产的私有化也要求妻子必须在婚后严守贞节,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丈夫死了也不许改嫁,片面地格守着“从一而终”的承诺。另外妇女殉夫,虽有痴迷礼教者,实际上以经济原因居多如:新婚不久突遭丧夫变故的妇女年轻无子,无依无靠,衣食无措,境域十分凄惨,无奈之下被迫轻生。表面看来是自愿殉夫,实则多为生存绝境所迫。 在清代寡妇的财产权和子女权完全属于夫家,清律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妇人改嫁,不能带走夫家原有的财产,连自身结婚时的嫁妆也必须全部留下,而由夫家所承受之财产仍听前夫之家为主。“妇人夫亡…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留在夫家守节可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权益。所以,寡妇只要不改嫁,能在夫家为夫守节,就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丈夫亡后,尽管有“夫死从子”之说,家产的继承者应当是儿子,妻子只能代子继承(我们且称之为“继管”),但中国古代“房”的概念很深,原则上夫亡以后,财产由寡妇和子共同管理和支配,实际上寡妇却大都成了先于儿子的继承者。不过作为遗孀要想牢固地永久地继管亡夫遗产并非易事,这不同于从娘家获取家产时父母基于血缘亲情设法给与,在婆家则是墓于权力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获得的报酬。她必须以矢志守节为代价,如果改嫁他处,便相应地失去了继管亡夫遗产的权力。而且实际生活中寡母是家产的真正掌管者,对外交涉时儿子也很少出面,多由寡妇办理,不惟平民,官宦之家的争产之讼也常由寡母出面,例如乾隆时著名的山东济宁李氏家族产案就是寡妇刘氏出面与小叔打官司,一直打到嘉庆年间,刘氏年迈后儿子才出面。一般说来,儿子只能在寡母无力视事时才成为真正的继承人,事实上不是从父亲手中而是从母亲手中继承的。在没有儿子的家庭中,寡妇仍可以继产,并且是名实合一的继承者。如果弃子女而嫁,客观上表明己不再负担前夫的家庭义务,因此也就放弃了对前夫家的财产权。也不可能获得宗族所给与的膳田和膳钱,更不用说各方轮流奉养的机会 另外清代土地买卖现象非常频繁,封建土地兼并导致人民生活艰苦,社会经济的没落,以致形成“富者百人而一,贫者十人而九”178的现象,所以贫穷者需要救济更为急切。妇女固守贞节首先可以带来物质上的便利。家族一旦通过妇女守节获得政府旌表,就可以享受官户待遇,免去许多赋税徭役,还可以一次性地得到一笔来自政府的赏赐。“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司,旌表门闾。…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179凡达到一定条件的,可以“免除差役”,这在劳役繁重、苛政猛于虎的封建社会,其诱惑力是非常大的。即使寡妇本人不愿意守节,家族其他成员也会对她施加种种压力,迫使她守节不嫁。   48[31] 李昉等编《太平广记》卷491《谢小娥传》中华书局1961年版 [32] 脱脱:《宋史》卷314,《范仲淹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267页 [33] 程颐,程颢,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34] 程颢,程颐.二程遗书:第22卷(下)[Z].北京:中华书局,1989.p34 [35] [宋]朱熹.朱熹集[M].郭齐,尹波,点校.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5052.《卷九九·公移·知南康军榜文》  [36] 晦庵先生朱熹.答陈师中[A].朱文公文集:第36卷[M].康煕二十七年蔡方炳刻本北京:中华书局,1987 [37] 朱熹.朱文公文集:卷20〔M].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缩印明刊本.《朱文公文集) [38] 《元典章》中国书店1990年版,页五四 [40]明宋濂,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7.《卷一百二·志第五十·刑法》 [41]吴于廑,齐世荣.大元圣政国朝典章[G].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孝节》 [42]《元典章·户部四·婚姻》北京市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页二九一 [43]《元典章·户部四·婚姻》北京市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页二九O [44] [明]李东阳,等撰.大明会典[Z].[明]申时行,等重修.扬州:广陵书社,2007.《卷之七十九·旌表门》 [45]《明会典·旌表》.李国祥、杨昶主编:《明实录类纂,妇女史料卷》,第294页,武汉大学出版社 l995年. [46]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8,1886.(p1925) [47] [明]李东阳,等撰.大明会典[Z].[明]申时行,等重修.扬州:广陵书社,2007.《卷之七十九·旌表门》 [48] [明]李东阳,等撰.大明会典[Z].[明]申时行,等重修.扬州:广陵书社,2007.《卷七十九·旌表》 [49]弘治《明会典》卷招《旌表》,四库本 [50]明英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8,1014.(p3726) [51]明宪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8.(p4892) [52] [明]李东阳,等撰.大明会典[Z].[明]申时行,等重修.扬州:广陵书社,2007.《卷之七十九·旌表门》 [53]《明会典》,卷79,《旌表》,第457页 [54]明世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8.(p4486) [55]《明会典》,卷79,《旌表》,第457页 [56]申时行.明会典【A】元明史料丛刊〔C〕.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6). [57]《山中见闻录》卷三《建州》,载《长白从干孙(四)《先清史料》,第62页 [58]《清太宗实录》卷十一,天聪六年三月庚戊,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大清历朝实录》 [59]《清太宗实录稿本》卷十四,清初史料丛刊第三种,辽宁大学历史系编印,1978年版,第7页 [60]《内国史院档》(上),天聪八年正月三十日,59-60页 [61]万历《明会典》卷79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 [6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03,第10~11页 [63]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0三》页501,   47 参考文献 [1] [汉]刘向.列女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之四·贞顺传》1[汉]刘向.列女传[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卷之四·贞顺传》 [2] 《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62页. [3] 《史记·货殖列传》卷一二九第355页,《二十五史》[M]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 [4]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汉书·陈平传》  [5] 张涛:《列女传译注》,山东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1-162页 [6]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八·宣帝纪》(P264)  [7]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12,P351) [8] 《后汉书·平帝纪》 [9] 汉]班固:《汉书·元后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页 [10] 范晔《后汉书》《后汉书·孝安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5.P220  [11] 《后汉书·孝安帝纪》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P230) [12] 范晔.后汉书《后汉书·孝安帝纪》[M].北京:中华书局,1965P235 [13] 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顺帝纪》P25 [14] 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桓帝纪》P289 [15] 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卷84,P2785 [16] [北齐]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一一2·食货志》p2854  [17] 沈约.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P129) [18] 萧子显.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P86)  [19] 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P212) [20] 李百药.北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2.(P50  [21] [北齐]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九二·列女传》  [22] 《隋书》卷2《高祖纪下》,第41页  [23] [唐]魏征,等.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3.《卷一百一十三·食货志》 [24] 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P27) [25] 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Z].北京:中华书局,1983.(P265) [26] 李志生《试析经济政策对中国古代妇女贞节的影响——兼谈唐后期妇女贞节变化的意义》,邓小南《唐宋女性与社会》下,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889页. [27] [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卷四十三·职官志二》 [28] [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卷二四·礼仪志四》  [29] 高承《事物纪原》卷9《主改适》中华书局,1898年点校本 [30] 《新唐书》卷205《列女传》,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   51[128]《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页六一四 [129]托津等纂:嘉庆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130]《清世祖实录》,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版 [131]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三(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引自《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32]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三(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引自《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33]昆冈等纂修:乾隆朝《钦定大清会典》 [134]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四(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135]辛灵美《贞节牌坊考论》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4) [136]陈建《奇景牌坊群》,《西部人》2003年第7期 [137] [清]尹会一:《抚豫条教》,光绪五年(1879年)刻本 [138]《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一百零五,居丧嫁娶”条例394 [139]《大清律·刑律·人命》) [140]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11页 [141]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46页 [142]《大清律例刑案汇纂集成》卷4,《户律婚姻》 [143]黑格尔哲学批判导言[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P1) [144]王景林:《鬼神的魔力—汉民族的鬼神信仰》,第103一104页,三联书店1992年 [145]东晋·袁宏:《后汉纪·孝灵皇帝纪》,第453页 [146] [清]严如煜.苗疆风俗考[M]//王锡祺.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清光绪十七年上海著易堂铅印本 [147] [清]张庆长.黎岐纪闻[M]//王锡祺.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九帙.清光绪十七年上海著易堂铅印本 [148] [清]吴高增.乾州小志[M]//王锡祺.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九帙.清光绪十七年上海著易堂铅印本 [149] [清]吕恩湛,宗绩辰.永州府志[M].道光八年刻本.卷五下风俗 [150] ([清]赵吉士.徽州府志[O].康熙三十八年刻本.《卷十六·列女》) [151]蓝鼎元:《鹿洲初集》卷9,《贞洁汪太君传》 [15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783 [153]乾隆《苏州府志》卷71 [154]白凯《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 一1949年》,第158、159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2月版 [155]《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6,5页 [156]柏帖穆尔传[A]·元史·忠义传[C]·北京:中华书局,1976·4433 [157] (明)宋濂.宋学士文集[C].卷三十一,卷四,卷七十二,卷二十四,卷九,卷四,卷二十五,卷四十六,卷七十二,卷三十一,四部丛刊初编本. [158]吕坤·吕新吾闺范[A]·中国历代家训大观[C]·大连:大连出版社,1997·342 [159]石方:《中国性文化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95页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70页   52[160]定宜庄著:《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161]劝女十二贤歌[A].文县志:卷8·风俗[Z].康熙四十一年刻本 [162]许承尧.歙县志(卷一)·舆地志·风土[O].民国铅印本 [163]民国《崇明县志》卷4《风俗》 [164]「清〕马步蟾,夏銮.徽州府志【Z].清道光七年刊本.((券十三之一’人物志列女) [165]徐珂辑《清稗类钞》《清稗类钞·婚姻类》第五册,第1994页 [166]《清代野史》第七辑《清代之竹头木屑》,“节妇”,巴蜀书社1988年版 [167]转引自章义和著《贞节史》第156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68]参见梁其姿:《清中后期慈善组织的“儒生化”—以清节堂为例》,《华夏文明与传世藏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169]高新伟:《凄艳的岁月——中国古代妇女的非正常生活》,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4 页 [17] ([清]马步蟾修,夏銮纂.徽州府志[O].清道光七年刊本《卷十三之五·人物志·列女》 [171]苏州《张氏捐义田折奏附义庄条例》,抄本,南开大学图书馆藏 [172]卢文弨《抱经堂文集》卷34 [173]《宜兴蓧里任氏家谱·贞节议》(卷二),转引自冯尔康:《清史研究》(第五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第312页 [174]蒋伊.蒋氏家训[E].丛书集成初编本:第977册[Z].上海:商务印书馆,1960 [175]徐卓:《休宁碎事》,卷5闽侯《大义陈氏族谱》 [176]闽侯《大义陈氏族谱》,清道光十八年谱,大义荣绣陈氏续族谱理事会2001年翻印 [177]《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凡例》 [178]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 [179]转引自潘大礼:《晚清武昌府妇女的守节》,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主办,武汉:中国近代史所第十期研究生论坛,2008年11月16日. [180] [清]施鸿保撰、来新夏校:《闽杂记》(卷七),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181]曹端.家规辑略[A].曹月川先生遗书[M].清道光十二年(1832)刻本,13b-14a.(《诸妇二十三则》) [181]《马克思恩科斯全集》卷21,第65页 [182]《乾隆年间山东济宁李氏家族争讼家产案》,吕小鲜编选,载《历史档案》1993年 4期 [18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十二,《徽州府》下引《歙县风土论》 [184]转引自章义和著《贞节史》第156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185]郑廉:《豫变纪略》,卷3,载《甲申古籍三种校本》,中州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186]甘肃新通志[M].宣统元年刻本.(卷82) [187]鲁迅.我之节烈观(见《鲁迅选集》卷二)[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 [188]鲁迅、鲁迅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p10)   50三》]《卷四 2三》 [9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140,页1-3 [91]《嘉庆会典事例》卷403 [92]《嘉庆会典事例》 [93]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2三》 [94]《仁宗睿皇帝实录》卷五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页六一四 [95]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2四》 [96]彭定求《南畇文稿》卷十二,“贞女论辩” [97]彭定求《南畇文稿》卷十二,“贞女论辩” [98]彭定求《南畇文稿》卷十二,“贞女论辩””王节妇张氏旌门颂” [99]彭定求《南畇文稿》卷十三,“贞女论辩” [100]《陈确集》卷五,“死节论” [101] [清]毛奇龄:《西河合集·禁室女守志殉死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102]王元启“闻人女贞节记”,见王昶《胡海文传》卷三十九 [103]《述学》上内篇一,《女子许嫁而婿死从死及守志议》 辽宁教育出版社 [104]《述学》别录《与剑潭书》 [105]《小仓山房文集》卷三十二 [106] (清)王应奎:《柳南随笔·续笔》,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第1版,196页 [107] (清)王应奎:《柳南随笔·续笔》,中华书局,1983年10月第1版,196页 [108]龚炜:《巢林笔谈》卷二中华书局出版社 [109] (清)阮葵生:《茶余客话》,《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上海[110] [11]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8册,67页 [111]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义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5(P829) [112]李汝珍,镜花缘,湖北世界书局,1962年,页一六〇 [113] (清)钱大听:《潜研堂文集》,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五年国学基本丛书,99页,《潜研堂文集》卷八《答问五》,四部丛刊本 [114]《潜研堂文集》卷四十《夏烈女传》 [115]《潜研堂文集》卷四十《夏烈女传》 [116]《潘澜笔记》上 [117]臧庸《拜经堂文集》卷一,“夫死适人及出妻论” [118]臧庸《拜经堂文集》卷一,“夫死适人及出妻论” [119]【清】张应昌.清诗铎【M】.北京.中华书局.1983.725. [120]同治《休宁县志》卷5 [121]魏象枢:《寒松堂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29页 [122]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0《书沈节妇事》 [123] [清]赵尔巽.清史稿:卷五〇八[M].北京:中华书局,1976:14020 [124]丁文.家庭学[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P487) [125]柏帖穆尔传[A]·元史·忠义传[C]·北京:中华书局,1976·4433 [126]《清会典》卷三O,中华书局1991年版,页二五四~二五五. [127]《清会典事例》卷四O三,中华书局1991年版,页五O九   49[64]《清世祖实录》卷50 [65]《大清会典(康熙朝))),卷五十四,礼部,官民旌表 [66]《清世祖实录》卷五三,顺治八年二月己丑 [67]《清世祖实录》卷七0,顺治九年十一月甲申 [68]康熙朝《大清会典》卷四六,康熙二十九年内府刻本,14页 [68]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0三》 [69]清实录·第三册·清世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卷一百三十七》第21页. [70]清实录·第一册·清太祖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卷一至卷十》 [71]《清圣祖实录》卷135. [72]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0三》 [73]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0三》 [74]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0三》 [75]嘉庆朝《大清会典》、《事例》,嘉庆二十三年刻本 [76]《清会典事例})卷四O三,中华书局1991年版,页五O三, [77]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〇三(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M]//《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78]《清世宗实录》卷一五五. [79]《清会典事例》卷四O三,中华书局1991年版,页五O七 [80]《八旗通志》(初集),第53511一5352页 [81]《清世宗实录》卷4,第13~14页 [82]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〇三(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M]//《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83]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一百一四十 [84]《清会典事例》卷四O三,中华书局1991年版,页五O七 [85]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〇三(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M]//《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86]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2三》 [87]《嘉庆会典事例》 [88]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2三》 [89] [清]崑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据清光绪石印本影印)[G]//《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0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卷四053

上一篇:女儿节_女节_妇女节_郭佳.pdf
© 2005-2015 康薇鲜花速递网 版权所有 鲜花订购 CONVEYFLOW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